虚拟货币名不副实
不能行使货币功能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指出,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刘少军认为,当前某些假借区块链名义推广宣传的虚拟货币并非真正意义上的虚拟货币。“法律层面所说的虚拟货币,主要指的是网络游戏中的游戏币,包括像Q币等货币,这些属于虚拟货币。现在一些被大肆炒作所谓的虚拟货币,更准确的称呼应该叫做‘数字货币’,但也并非是真正意义上的数字货币,只是打着数字货币的旗号而已,或者可以称之为非法的‘数字货币’。”
中国政法大学互联网金融法律研究院院长李爱君称,货币必须具有价值尺度、流通手段、贮藏手段、支付手段和世界货币五种职能。
“其中最基本的职能是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法》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是人民币。以人民币支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因此,我国境内能够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的货币只能是人民币,包括虚拟货币在内的其他币种,如果作为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都是违法行为,其本质都是伪钞。”李爱君说。
据刘少军介绍,我国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例如中国人民银行规定金融机构、支付机构不允许给虚拟货币办理结算,这样虚拟货币在中国就没有交易市场。然而,虽然国内没有结算市场,但虚拟货币可能会选择到境外去结算,因为虚拟货币是依附于互联网的,在哪个国家结算都可以。“通过在国外某个网站建立一个虚拟货币交易平台,供人们进行交易,这样管理起来会比较困难。”
刘少军告诉《法制日报》记者,目前国内也有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偷偷为虚拟货币提供结算服务,这种虚拟货币交易市场给监管带来一定难度。现在正规支付结算经营机构都不允许为虚拟货币交易提供结算通道,但非正规机构仍然可能会在暗地里提供结算服务。即使对非正规机构都进行清理整顿,某些人还可能会选择去国外实施类似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