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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刑1年!内蒙古通辽市首例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当庭宣判

发布时间:2020-05-08 来源: 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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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 颜爱勇 通讯员 齐斓兰

  4月29日,内蒙古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向《法制日报》全媒体记者透露,今日上午9时30分,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云间庭审系统公开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了通辽市首例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被告人徐某芬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

  被告人徐某芬系霍林郭勒市居民,长期在武汉女儿家居住。2020年1月22日,徐某芬与女儿一家三口从武汉回到霍林郭勒市并与其父母同住。当天中午,徐某芬与亲属到某酒店洗浴,当晚与亲属到火锅店一起吃饭。1月23日,徐某芬拜访了长辈亲属;1月24日至1月29日期间,徐某芬在其父母家与亲友多次聚餐。1月24日,社区网格员打电话对徐某芬从武汉返回时间进行排查时,徐某芬隐瞒了从武汉返回霍林郭勒市的时间和行程。1月28日,在确认徐某芬属于近期武汉返霍人员后,社区工作人员口头向其告知居家隔离的规定。1月31日,徐某芬外出到药房购买了清热解毒口服液等药品。徐某芬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和违反居家隔离规定,致使108名密切接触者被集中隔离观察,77名间接接触者被居家隔离观察,5个小区被封闭管控28天。徐某芬本人及其5名亲属相继被确诊为新冠肺炎病例,1名亲属被诊断为新冠肺炎疑似病例。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徐某芬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新冠疫情爆发后、武汉实施封城管控前,从武汉乘飞机、火车抵达霍林郭勒市后,不履行如实报告义务和违反居家隔离规定,引起新冠肺炎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了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徐某芬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悔罪表现明显,可依法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一)项之规定,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做出上述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徐某芬当庭表示服判不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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