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筑牢黄河生态法治屏障
黄河孕育了华夏文明,是山东13个地级市7000万人的重要水源。然而,近年来,黄河沿岸频现污水排放、水土流失等一些环境问题,威胁到沿岸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检察机关如何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安全?
近日,山东省检察院检察长吴鹏飞告诉记者,在保护黄河流域生态工作中,该省黄河沿岸检察机关和广大检察人员多措并举,积极办理了一批涉及黄河生态环保的各类案件,真正为黄河生态环境立起了一道道“法治屏障”.
严惩污染环境犯罪
“这是修订后环境保护法实施后,济南市检察机关办理的首起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近日,济南市长清区检察院检察官向记者介绍他们办理的一起涉及黄河生态的环境污染案。
2015年4月,济南市长清区公安分局在当地环保部门的配合下,对一家向黄河支流小清河非法排污的五金加工厂立案侦查。同年7月,该五金加工厂业主纪兴明被移送审查起诉。长清区检察院审查发现,五金加工厂将含有重金属的有毒废水,利用无任何防渗措施的渗坑排放处置。经检测,加工厂排污口废水样中六价铬含量是6.73毫克/升。“六价铬是致癌物质,且几百年都无法分解,这样的污水对子孙后代会造成极大的危害。”办案检察官说。
嫌疑人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的行为,违反了2014年4月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关于严禁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然而,其行为是否构成犯罪、能否给予刑事制裁,是案件审查的核心和关键。
根据2013年6月“两高”通过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实施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损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属于“严重污染环境”情形,应当依据刑法第338条规定认定污染环境罪。那么,是否超过“国家排放标准”就是犯罪构成的最关键问题。在对相关行业标准适用范围和效力位阶的准确甄别下,办案检察官最终查找到由国家技术监督局发布,于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该标准明确规定,六价铬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为0.5毫克/升,而纪兴明排放的废水中六价铬的含量已超出国家标准12倍以上。
2015年8月,经该院提起公诉,被告人纪兴明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万元。办案期间,该院还向环保部门制发检察建议书,就执法依据、执法标准和移交程序提出了完善建议,督促其尽快建立一套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无缝对接的污染治理工作机制。
深挖渎职失职犯罪
“污染这么严重,持续这么长时间,环保部门难道不知道?”鄄城县检察院的检察官对他们办理的一起涉及黄河污染的案件记忆犹新。
鄄城县紧邻黄河入鲁第一县东明。三年前的初秋,鄄城县检察院对一起污染环境案提起公诉。4名被告人因开设化工厂非法向黄河河道排污,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处刑罚。案件办理完毕,背后的监管缺位问题引起了该院反渎部门检察官的注意。
检察官调取了环保部门行政执法卷宗和信访台账,经多方走访查证,发现时任旧城环保所所长的蔡某和原鄄城县环保局污染防治股股长常某曾到该化工厂调查过,但厂主递上了2000元现金和一纸“证明”,证明化工厂位于河南境内,不属鄄城管辖。两人平分赃款后,没有调查就根据“证明”向上级作了回复。
去年,鄄城县检察院以环境监管失职罪将上述二人提起公诉,后二人均被法院作出有罪判决。
与此同时,该院就行政执法监督责任制等问题向环保部门发出整改检察建议,并组织黄河沿岸乡镇政府环保人员开展警示教育。
去年10月,该县环保局在30多个沿黄村庄聘请了黄河生态环境协管员,及时发现处置环境污染隐患,监管缺位的情况再也没有发生。
防范侵吞专项经费犯罪
黄河沿岸林地对防止水土流失,保护黄河流域生态环境具有重要意义。近年来,国家拨付专项经费扶持黄河沿岸林业发展,但这笔经费却成了某些不法人员眼中的“唐僧肉”.
“补贴款集中拨给了这几家林场,而且都是20万、50万的整数,我们觉得不对劲。”在梁山县检察院今年5月开展的林业系统国家专项补贴资金调查活动中,检察官分析财政局拨付的林业专项资金情况时发现异常。
检察官发现,有4家得到补贴的沿黄林场不符合项目申报条件,而且补贴资金拨付到账后马上被大额取现。尤其是拨付给赵固堆乡将军渡林场的补贴资金,大部分被转入乡财政所所长张某的个人账户,而其账户里的款项竟然多次被梁山县林业局局长高某的妻子取现。
“我们查了几十个银行账户,涉及资金几百万元,从中掌握了第一手证据。”办案检察官说。
铁证之下,高某和张某等人供认了他们通过签订虚假项目实施协议、虚开工程发票等手段套取森林抚育补贴、林业生态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的经过。截至记者发稿时,该案两名被告人已被该县检察院以涉嫌贪污罪移送审查起诉。
与此同时,检察官将办案中涉及的11项林业补贴逐一分析,筛选出容易出现问题的项目和环节,编入职务犯罪预防宣传资料,向有关部门发送。案子办结,办案检察官的心里仍不平静,该院检察长张忠新告诉记者:“对涉及黄河生态环境保护的各类职务犯罪严惩不贷,消除产生此类职务犯罪的土壤,确保母亲河生态安全是我们不懈的追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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