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嘉勇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治理改装不合格汽车远光灯的建议”,经研究答复如下:
在城市道路上滥用远光灯危害非常大。夜晚行车正面会车时,滥用“远光灯”可使对向驾驶员视觉上瞬间致盲,使其对速度、距离、宽度的感知力与判断力下降。而当后方车辆开启远光灯,前车后视镜中会出现大面积光晕,遇驾驶员并线或转弯,会造成观察不清的情况,易引发交通事故。特别是部分改装车辆灯光尤为刺眼,对路面上其他车辆的影响更为明显。
我局交管部门在对机动车灯光的管理上,一方面坚持源头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光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GB4785)及《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GB21861)等规定,对监测机构认定远光灯发光强度不符合国家标准,加装或改装标准以外的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并向市市场监管部门进行通报。另一方面加强路面治理管控。对包括改装远光灯在内的擅自改变车辆结构或外观特征等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并实施处罚。但由于驾驶员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是短暂、瞬间行为,有的只是更换远光灯泡并没有改变车辆外观结构,造成民警的现场查处时难度较大。
结合您所提建议,为持续深化交通秩序综合整治,营造安全、有序、畅通、公平的道路交通环境,我局交管部门将继续加强对改装车辆滥用远光灯违法行为的治理。一是继续严格落实源头管理,强化车辆检查。从源头加强对机动车的检查及其灯光的检验,对违法安装、改装灯光的坚决查处并责令驾驶员恢复原状。二是持续加大查处力度,开展整治行动。学习借鉴外地先进的管理经验,充分发挥科技设施作用,研究建立滥用远光灯抓拍系统,对“不按规定使用远光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电子监控抓拍取证、处罚。同时,加强路面管理,加大对改装车辆上路的拦截、检查力度,严格进行处罚。三是加大关于远光灯危害性的宣传力度。加强与“声屏报网”等新闻媒体配合,宣传规范使用灯光的重要意义,倡导文明行车。
感谢您对公安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4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天津市公安局,022-23320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