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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安机关服务民营企业助力吉林全面振兴发展二十条》解读(二)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吉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Q:消防部门大幅缩短了消防审批时限(比法定时间缩短了一半)是否能做到?在这么短的时间内,是否能够保证审批的质量?

  A: 审批时限是企业最为关心的问题。企业早一天取得许可、就能早一天投产,早一天赚钱,对于已经做出的承诺,我们肯定 是有诺必践。为了保证承诺能够兑现,我们下放了一些审批权限,即将原本一个人干的活,分给了两个人或者几个人,这样既能保证审批的效率,又能保证审批的质量。

  

  Q:消防审批权限下放后,将会给企业带来哪些实惠?

  A: 让企业少跑路,是服务企业的具体体现。去年,按照省政府要求,我们将原属地市消防部门的审批权限下放到公主岭、梅河口等7个县级消防部门,取得了很好的效果。今年,我们决定将部分审批权限下放到全部县级消防部门,企业不出本区就可以办理审批,审批效率将会大大提高。

  

  Q:对“2009年5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建筑,申请改建时,提供房屋产权证明的不再提供整体建筑消防验收手续。”这项服务措施应当怎么理解?

  A: 《消防法》规定,除一些小型建设工程外,其他建设工 程都需要经过消防审批。但现实的情况是,2009年5月1日以前,有很大一部分建设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如当时无规划审批手续等)未经消防审批,而且已经投入使用。对于这些建设工程,如果从消防执法的角度一一理顺不太可能(特别是有些工程的建设单位都已经找不到)。考虑到这种情况,我们提出只要建筑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提供了建筑产权证明,就可以办理改建手续。这一措施将解决很大一部分因没有整体建筑消防审批手续而无法办理内装修或者用途变更建筑的使用问题,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将会发挥积极作用。

  

  Q:如何为民营企业建构筑物消防员鉴定提供方便条件?

  A:由于建构筑物消防员(包括消防控制室值班操作)受鉴定时间安排(国家每年只进行4次鉴定)等因素的影响,民营企业的这些人员不能很方便快捷地取得资格证。对此,我们提出,如果民营企业有这方面的需求,只要向当地消防部门申请,我们都会协调国家鉴定部门对民营企业参考人员优先安排,跟踪进度,力争让这些人员尽早拿到证书、合格上岗。

  

  Q:消防部门推行双休日受理审批基于何种考虑?

  A:消防部门已经将消防审批时限缩短一半,由原来的20个工作日,缩短到了10个工作日。但是,考虑到东北地区工期比较短,我们不能让企业将宝贵的时间用于消防审批上。为了让企业尽早地通过消防审批,我们承诺消防审批人员双休日不休息,正常受理企业提出的消防审批申请,尽最大努力为吉林省民营企业节省消防审批时间提供方便。双休日正常受理消防审批。在行政审批大厅配备专门值班人员,受理企业在双休日提出的消防审批申请。

  

  Q:关于授权汽车销售4S店办理小型机动车临时号牌发放业务,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如何进行申请?

  A: 申请人应当提交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本单位销售机动车品牌型号清单及准予销售证明原件和复印件。申请核发临时号牌的国产小型机动车4S店,应到车管所申请临时号牌发放资格和进行单位用户注册。审核通过后,领取数字证书,可以办理核发临时号牌业本。

  

  Q:关于授权4S店代办小型机动车牌证业务,需要哪些条件?如何进行申请?

  A: 对于具备销售免检国产小型机动车资质的4S店代办小型机动车牌证业务,需要以下6个条件:

  1、接入公安网;

  2、具备符合条件的机动车查验场地和业务办理大厅;

  3、安装监控设备,在交警部门远程监控下从事机动车查验工作和办理相关牌证业务;

  4、有经过交警部门培训和考试合格,并考取查验员资格证书的查验员2人以上;

  5、无违规办理业务记录;

  6、车辆使用性质为非营运。

  申请程序有3项:

  1、4S店向当地车管所申请办理免检小型机动车牌证业务;

  2、车管所对提交申请的4S店按所需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授权4S办理业务;

  3.4S店开展牌证业务应接受车管所的监督和管理。

  

  Q:对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工程运输车辆及运送不可解体超限货物车辆提供同行便利,具体包含哪些服务措施?

  A: 由属地交警支、大队与服务对象建立日常联系机制,主动上门向服务对象征求意见。对服务需求及时予以答复,在不影响交通安全和群众正常通行的前提下提供最大通行便利。对影响正常通行的大件运输车辆,尽早安排通行并派专人护送。本省跨地区以及跨省运输的,由交警总队安排专人负责协调相关支队和外省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提供通行便利,提高通行效率,节约运输成本,必要时提供警力保障和协调函件。

  

  Q:关于安检机构信息备案网上申请,需要提交哪些资料?如何进行申请?

  A:需准各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工位校准证书》扫描件和《安检机构信息采集表》电子版;新建安检机构,还需准备《安检机构信息备案申请表》扫描件。申请时需登录"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以个人身份实名注册成用户,选择交警第132项"安检机构信息备案申请"业务,详细阅读"操作指南,依次上传相关材料,用户会在3日内收到审核结果的告知短信。


原文链接:http://gat.jl.gov.cn/zwgk/zcjd/201703/t20170306_257461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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