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娄星公安“断卡行动”集中收网 2天抓获16人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湖南省公安厅 作者:佚名

  11月18、19日,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展开“断卡行动”集中收网行动,针对辖区内组织开卡、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给他人实施电信诈骗的开卡人进行集中打击,经过行动组民警2天2晚的不懈努力,抓获“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6人。目前,刑事拘留7人,取保候审2人,训诫5人。
娄底市公安局娄星分局在辖区部署开展以打击、治理、惩戒开办贩卖“两卡”违法犯罪团伙为主要内容的“断卡”行动。今年以来,娄星公安分局根据公安部推送的“两卡”线索,已累计抓获涉案人员50余人,其中刑事拘留“两卡”违法犯罪人员29人,取保候审2人。
根据研判组提供的线索,抓捕组雷厉风行,先将有确切容身之所的违法犯罪嫌疑人抓捕归案。对不确定藏身地点的抓捕对象,行动组守株待兔,到抓捕对象经常出没的网吧、宾馆等地蹲守。为了抓获犯罪嫌疑人肖某,抓捕二组的办案民警一蹲守就是一整天,渴了矿泉水、饿了压缩饼干,到晚上九点多才在某市场将嫌疑人肖某抓获归案。抓捕一组、抓捕三组及抓捕四组的办案民警也是马不停蹄,中午也顾不上休息,生怕晚那么一刻就错失抓捕嫌疑人的最佳时机。当天,经过不懈努力,四个抓捕小组随即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9人,11月19日,又稳打稳扎抓获违法犯罪嫌疑人7人。
目前,犯罪嫌疑人严某、陈某、刘某、袁某、肖某、周某及邱某因将自己名下的银行卡、U盾和手机卡转卖给他人,为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被刑事拘留。嫌疑人王某军和刘某平都是年轻的准妈妈,王某军以20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的银行卡给他人实施诈骗,刘某平以1000元的价格出售自己名下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给他人实施诈骗。目前,两人均被取保候审。两人被抓获的时候也是悔不当初:实在不应贪图蝇头小利,因小失大。可惜世上没有后悔药,等待她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娄星公安分局将继续深入推进“断卡”专项行动,全力斩断非法买卖手机卡、银行卡黑灰产业链,彻底铲除信息网络诈骗蕴藏黑土,切实维护好辖区治安大局稳定。

“断卡”是什么?为什么要“断卡”?
所谓“断”,要斩断的是境外诈骗集团的“信息流和资金流”。“卡”是指除了手机卡、银行卡,还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物联网卡,以及对公账户、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账户。而此次“断卡”行动的部署,有助于斩断非法买卖链条,对于打击治理电信网路新型违法犯罪工作具有重大意义。

“断卡”中的卡包括哪些?
银行卡方面:既包括个人银行卡,也包括对公账户及结算卡,同时还包括非银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常所说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
个人银行卡
对公账户
及结算卡
非银行
支付机构账户
手机卡方面:既包括三大运营商的手机卡,也包括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还包括物联网卡。
三大运营商
的手机卡
虚拟运营商
的电话卡
物联网卡

公安要打击哪几类人?
此次断卡行动,打击的是“两卡”买卖链条上的所有人!
1、开卡团伙:自行或经组织前往银行、营业厅或者通过信息化手段开办银行卡、电话卡的人员,以及金融机构、运营商内部利用管理漏洞大批量开设电话卡、银行卡或者为开设提供便利的“内鬼”。
2、带队团伙:诱骗或组织他人开办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类团伙经常以“扫村”“扫校”方式忽悠村民、大学生办卡,性质十分恶劣。
3、收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带队团伙电话卡、银行卡的团伙,这些人称“卡头”。有些物流公司、公司的员工也参与收卡。
4、贩卡团伙:主要是接收全国各地收卡团伙办理的电话卡、银行卡,层层贩卖赚取差价的人员。

出售电话卡、银行卡的危害?
银行卡: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或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将实施惩戒措施。
(1)、信用惩戒:人民银行将相关信息纳入金融信用基础数据库管理,在一定时间内影响相关人员的贷款和信用卡申请。
(2)、限制业务:5年内暂停相关单位和个人的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也就是说,相关单位和个人5年内不能使用银行卡在ATM机存取款,不能使用网银、手机银行转账,不能刷卡购物,不能在购物网站快捷支付,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不能使用支付宝、微信收发红包和扫码付款。
(3)、严管账户: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不得为相关单位和人员新开账户。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银行和支付机构将加大审核力度。
电话卡: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且被用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造成损失的失信用户,三大基础运营商实施只保留1张电话卡,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的惩戒措施。

实施或协助电信诈骗的后果是什么?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明确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通讯传输、支付结算等帮助的,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刑事责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银行账户、电话卡、微信、支付宝限个人实名使用,凡是出借、出租、出售给他人使用,由此产生的任何后果,账号开户人将要承担相应民事或刑事责任(本人身份证件、银行卡等重要物品丢失,应立即到主管部门挂失,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特别提示
国家对于出租、出售、出借银行卡或支付账户的惩戒措施极为严厉,对个人的影响非常深远,请广大群众一定要珍惜自己的信用,不要为蝇头小利而被骗子利用,最后导致自身无法承担的严重后果。
1、加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妥善保护好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一旦丢失要立即挂失。
2、对于废弃不用的银行卡、手机卡,应及时办理注销业务,不随意丢弃、买卖。
3、深化法律观念,不贪图小惠小利,不随意出租、出借、出售自己的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微信以及支付宝等账号,以免对自己的个人信用记录造成影响。
4、当发现买卖身份证件、银行卡、手机卡等违法行为,应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原文链接:http://gat.hunan.gov.cn/articles/20/2020-11/6575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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