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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速返还涉案财物 积极服务脱贫攻坚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广东省公安厅政务网 作者:佚名

  

   相关阅读: 关于印发《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关于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就《规定》有关情况,接受了记者采访。

  问:请谈谈制定《规定》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紧密结合工作实际,始终把服务保障打好精准脱贫攻坚战作为服务大局的重点任务,扎实推进扶贫领域刑事案件的办理工作。按照已有法律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可以在判决生效前依法开展被害人合法财产返还工作。由于涉扶贫领域财物事关贫困群众的切身利益,能解贫困群众的燃眉之急,办案单位应当在依法办案的同时,对符合权属关系清楚、返还不影响诉讼活动进行等条件的涉扶贫领域财物实现真正“快”速返还,促使扶贫款物尽“快”发挥效能,帮助贫困群众早日脱贫致富。《规定》的制定实施,有利于推进刑事案件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工作,进一步保障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提高扶贫资金使用效能,促进国家惠民利民政策落实。

  问:请谈谈《规定》的起草过程。

  答:我们在起草过程中主要做了以下工作:一是深入调查研究。结合相关案例,向地方深入了解涉扶贫领域财物结案前返还的整体情况、存在问题及工作建议,增强《规定》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二是认真研究法律政策。我们认真研究了《刑法》《刑事诉讼法》《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置工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法律和规范性文件,准确把握法律政策精神,保证《规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三是充分研究论证。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相关职能部门充分沟通,多次研究,并广泛征求地方意见,确保规定符合实际,能够切实发挥作用。

  问:请介绍一下《规定》的主要内容。

  答:《规定》共12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涉扶贫领域财物依法快速返还的适用范围、条件和基本原则。其中,第2条明确了涉案财物的范围,是对文件名称中“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具体化;第3条明确了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条件,采用列举的方式对哪些涉案财物能够快速返还规定相关条件。

  二是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的工作原则。第4条明确了办案单位在办案过程中应当积极追缴涉案财物,对本办案环节具备快速返还条件的,应当及时快速返还的工作原则。

  三是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的工作机制。其中,第5条和第6条明确了办案单位对涉案财物权属关系的查证职责和协作配合的工作机制;第7条明确了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时间和程序要求;第8条明确了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移送案件时区分涉案财物已返还和未返还两种情形进行有关清单移送或提出处理建议等要求;第9条明确了对不易保存等特殊涉案财物的处置办法。

  四是涉扶贫领域财物快速返还的后续工作和错误救济。其中,第10条明确了办案单位快速返还涉案财物后的相关工作任务;第11条明确了涉案财物返还错误的救济。

  问:《规定》适用于哪些案件?

  答:《规定》适用于涉扶贫领域财物的刑事案件,既包括盗窃、诈骗等普通刑事案件,也包括贪污、挪用等职务犯罪案件,只要案件涉及扶贫领域财物及其孳息的,办案单位均应按照《规定》要求,依法开展快速返还工作,以切实保护扶贫财物的安全,助力国家扶贫政策落实到位。

  问: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应具备哪些条件?

  答:《规定》旨在推动并规范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避免司法实践中仓促盲目返还涉案财物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引起新的矛盾纠纷,因此对哪些涉案财物能快速返还规定了相关条件。只有同时符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涉案财物权属关系已经查明,有明确的权益被侵害的个人、单位或组织,返还涉案财物不损害其他被害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利益,不影响诉讼正常进行或者案件公正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利害关系人对涉案财物快速返还没有异议等六项条件的,才能开展快速返还工作。

  问:办案单位在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中应当如何衔接配合?

  答:开展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需要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沟通协作,互相支持。一方面要做好本办案环节相关工作。积极追缴涉案财物、查明权属关系,对于符合快速返还条件的,在作出决定五个工作日内返还有关个人、单位或组织,并做好清单制作、照片附卷等具体工作;另一方面要加强前后环节办案单位的衔接配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在移送案件时,对于已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返还清单、说明返还理由并附证据材料,保证返还清晰、有据可查;对于未返还涉案财物的,要随案移送相关财物,并列明权属情况、提出处理建议并附证据材料,为下一个办案环节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利条件。

  问:请谈谈涉案财物快速返还的后续工作。

  答:为防止对涉案财物一返了之,或因缺乏跟踪监督,再次出现涉扶贫领域财物不能发放到位或物尽其用等问题,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完成涉案财物快速返还工作后,应当跟踪了解有关单位和组织对返还涉案财物管理发放情况,同时开展普法宣传教育,对于发现有关单位或组织存在管理漏洞的,及时提出司法建议、检察建议,确保扶贫款物依法正确使用。

  问:涉案财物返还错误的应当如何救济?

  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开展快速返还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对于发现快速返还存在错误的,由决定快速返还的机关及时纠正,依法追回返还财物;侵犯财产权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十八条及有关规定处理。


原文链接:http://gdga.gd.gov.cn/xxgk/zcjd/wjjd/content/post_306498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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