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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微博吐槽他人长相 被判侵权赔偿并道歉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网络上总有“键盘侠”对他人进行言语攻击,在没有事实根据的情况下对他人进行辱骂、诋毁,殊不知自己早已坐实“侵权”行为。近日,北京四中院审结了一起网络名誉权侵权二审案件,侵权人因对他人形象“指指点点”而被判赔偿对方15000元,并公开赔礼道歉。

  韦某的微博“小松鼠”(微博化名)以发布他人整形案例、推荐整形医院及医生等整形美容信息为主。2019年3月,谭某在微博发文称,“小松鼠……我怎么看出她是托的呢?……”及“如果她真人漂亮,还把自己p成这幅鬼样子……那么就是妥妥的整形失败……”等内容。韦某认为以上信息是对她本人的诽谤及侮辱,侵犯了其名誉权,将谭某诉至法院。

  谭某辩称,韦某在微博大力推荐某整形医生,有明显的引导消费行为,系以营利为目的的推广行为,且多名网友在该医生处手术后效果不佳,其称呼韦某为“托”是基于客观事实。

  北京四中院审理认为,通常情况下“托儿”一词是指经营者安排的诱骗顾客与其进行交易的人,带有明显的贬损意义。谭某提供的现有证据未能充分证明韦某的行为符合“托儿”的行为特征,涉案言论评论亦具有明显贬损性,已超出了合理质疑和道德评价的范围,也超出了权利人合理与容忍的限度,构成了对韦某名誉权的侵害。谭某的博文中“还把自己p成这幅鬼样子”“妥妥的整形失败”,也明显带有侮辱意义。因此,谭某发布的博文存在失实之处,且对韦某进行语言侮辱,其存在主观过错,并通过信息网络方式公开传播,足以让不特定公众对韦某作出负面评价,从而降低韦某的社会评价,势必会对韦某造成一定的精神损害。谭某的行为侵害了韦某的名誉,依法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官提示:

  无论出于何种目的在网上发文,在不掌握确凿事实的前提下对他人进行语言侮辱,极易构成名誉权侵权。良言一句三冬暖,恶语伤人六月寒,网络不是法外空间,网友发声不能全凭个人喜好,仍应尊重他人基本权利,避免触碰侵权的红线。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62237.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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