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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新车后被“加价” 车主诉销售商返款获赔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赵先生以159.8万元价格购得黑色奔驰车,后汽车销售公司称如开具车辆发票办理车辆手续,需要再次支付14.5万元的汽车用品款,赵先生认为汽车销售公司骗取价款拒不服务,且未兑现汽车用品属于欺诈,故将销售商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化名)诉至法院。近日,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判决汽车销售公司返还赵先生款项14.5万元。

  原告赵先生诉称,他在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购买车辆,按照其报价159.8万元支付完成车辆价款。完成交易后,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以不给车辆发票及车辆手续相胁迫,迫使赵先生再次打款14.5万元给其公司。公司另开具消费不明商品的所谓汽车用品款14.5万元发票。赵先生认为,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出售车辆存在编造事实,强制搭售,骗取价款拒不服务,时至今日未有任何所谓的汽车用品兑现。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的行为属于欺诈行为。故诉至法院,要求返还汽车用品款14.5万元并三倍赔偿43.5万元。

  被告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辩称,车辆价格并非赵先生所说的159.8万元,因为赵先生是加价购买车辆,因此双方协商一致的购车款项是174.3万元。14.5万元的性质是购车款而非汽车用品,该部分款项的发票开成汽车用品完全是赵先生为了避税明确要求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按照双方签订的车辆认购单及购车发票,所显示的车辆价款均为159.8万元,且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也并未向赵先生兑现任何汽车用品,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自行收取的14.5万元并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丽百得汽车销售公司自认其以汽车用品的名义开具14.5万元发票的目的系为了避税,该行为本就违反法律规定。因赵先生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汽车销售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故无法支持三倍赔偿的诉请。最终,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消费者在购买车辆时应问清楚、知晓各类收费依据并索要收据及发票等相应凭证,相应凭证应记载清晰并加盖有效公章。对于自身所要签订的购车合同及其他书面文件需仔细阅读,并就事项逐一进行核实核对。消费者如果发现商家或者经营者有强制交易的行为存在,应当果断拒绝并及时向有关部门予以举报投诉,防止类似纠纷的发生。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8/id/54220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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