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大家说法 > 聊聊余欢水离婚那点儿事

聊聊余欢水离婚那点儿事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北京法院网 作者:佚名

  前不久,一部“荒诞黑喜剧”《我是余欢水》成为疫情期间网络影视剧市场的“黑马”。该剧改编自余耕的小说《如果没有明天》,以诙谐荒诞的方式描写了社会底层小人物余欢水的艰难境遇与心路历程。这其中,余欢水坎坷的婚史以及那位嫌他窝囊、要求离婚甚至还疑似婚内出轨的妻子,尤为引发众多观众的吐槽、唏嘘和愤懑。

  当然,影视剧本身对情节的冲突有着天然的追求,而作为法律人,在这部相对而言比较接地气的网剧中,其实可以看到很多现实婚姻的“爆雷点”和婚姻法律的“知识点”。今天,西城法院民二庭法官助理李碧函,为大家一一解读。

  一、离婚一方自愿放弃所有财产,能反悔吗?

  在余欢水和妻子的感情走到了“山穷水尽”之时,编剧还不忘给已经“惨不忍睹”的余欢水设立一个“好父亲”的人设:余欢水表示愿意放弃所有财产,要求承担儿子余晨日后所有的生活费、教育费、直到丧失经济能力。那么,现实生活中,如果离婚双方约定其中一方放弃所有财产,这样的合意是否必然对双方始终具有约束力?

  与一般的民商事合同相同的是,婚姻关系中订立的关于财产分割的合同对当事方的契约精神有着最基本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因此,一般情况下,离婚双方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合意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应该按约履行。

  但是,婚姻关系又不同于一般的民商事法律关系,它的成立、生效、履行和终止离不开对双方感情和亲子关系等因素的考量。如果放弃财产的一方后悔了,能否“撕毁”双方的合同?对此,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据此可知,离婚一方如果想要撤销或者变更财产分割协议,需要满足两个基本条件:第一,离婚后一年内起诉;第二,订立合同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

  这里需要提示的是,上述“欺诈、胁迫等”的文义已经指明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条件不仅包括欺诈、胁迫,但如前所述,离婚协议毕竟不同于一般民商事合同,不必然以等价有偿原则为标准。所以,人民法院在确认协议可撤销或变更时,通常也不会轻易将协议中一方放弃主要或大部分财产的约定认定为显失公平、重大误解,也不宜将急欲离婚的一方在财产上作出让步视为另一方乘人之危的后果而予以撤销或变更。

  除了离婚双方之外,法律实际上也为案外债权人设定了一定的“防火墙”。如果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伤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申请撤销离婚当事方的约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婚可以离,孩子我要正常探望!

  余欢水面对这段让他伤透心的婚姻时,一方面作为丈夫,表现出对身外之物的淡然;另一方面作为父亲,表现出对孩子深切的爱,他要求每周都可以带自己的孩子出去玩。这里,就涉及到婚姻家事纠纷中除了“房车钱”之外的另一个“爆款”关键词——“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了“探望权”:“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同时,前述条款进一步限定了中止探望权的情形:“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进一步地,考虑到现实生活的复杂性,比如离婚一方不愿意另一方“骚扰”自己和孩子的正常生活,以各种理由拒绝对方的探望的情形。《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更进一步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当事人就探望权单独享有诉权:“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三、孩子抚养权,想变就能变?

  剧中余欢水之所以愿意将孩子交与前妻抚养,主要是他误以为自己得了癌症,无法尽到做父亲的责任。但当余欢水知道癌症只是一个乌龙之后,瞬间觉得生活重新有了希望。而这时候,他也突然觉得自己的生活里不能没有儿子,他决定“抢夺”对儿子的抚养权。其实在现实生活中,很多夫妻在婚姻无法维系之时都会面临争夺抚养权的问题,而即使一方在离婚时获得了抚养权,也不能保证今后双方不会再因抚养权起干戈。

  问题是,抚养权已经尘埃落定的情况下,离婚一方还能要求变更抚养权吗?

  答案是双方可以就孩子的抚养权变更进行协商,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至法院请求变更抚养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16条对于变更抚养权有着明确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对于意见规定的几种情形,李碧函对一些常见的问题和理解误区做出解释:第一,所谓“严重疾病”在实践中主要的判断依据,是患病者是否会因为患病而无法履行抚养义务;第二,对于年满六周岁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在处理抚养权的问题时,也可以根据案情征求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征求意见应单独进行,避免父母在场情况下产生不当影响。法院会结合保护未成年人利益以及父母的抚养能力、未成年子女随父或母生活时间长短等情况进行综合考量确定是否变更抚养权。

  四、“婚内出轨”=潇洒走一回?

  剧中余欢水这位貌美如花的前任娇妻之所以让观众觉得难以接受,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这位女士涉嫌婚内出轨。遗憾的是,从该女士的表现中,几乎没有看出其对余欢水的任何愧疚或者补偿,这无疑也在观众的怒火之上狠狠浇了一把热油。那么,现实的婚姻关系中,婚内出轨的一方真的可以如此潇洒吗?

  高尚的道德和严谨的法律同时告诉我们:NO!

  首先,一方的出轨行为往往会成为另一方要求离婚的理由,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更是明文规定一方“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的行为,是准许离婚的法定事由。

  其次,对于一方较为严重的出轨行为,无过错的一方有权依法请求损害赔偿。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的;(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这里必须要提示的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要求损害赔偿必须是以离婚为前提,婚内起诉赔偿损失是无法得到支持的,而即便无过错一方已经提起离婚诉讼,最终损害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还需要基于法院能够判决准许离婚。

  那么,出轨的一方是不是必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了呢?事实上,我国婚姻法目前并未明文规定出轨一方会在离婚时必须少分或不分夫妻共同财产。但是,现实生活中如果发生出轨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行为,此时,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财产。

  五、离婚后另一方“撞大运”,可以分一杯羹吗?

  祸兮福所倚,余欢水处处倒霉之后,一个“破罐子破摔”的“见义勇为”行为,让他一下子成为了整个城市的英雄,某个大企业更是因不可言说的目的给了余欢水一百万元的天价奖金支票。这时候,那位让观众咬牙切齿的前妻再次出现,希望余欢水订立遗嘱,并要求对遗嘱进行公证,声称意图是把余欢水100万元见义勇为奖金全部留给儿子,自己代为保管。

  由于余欢水此时已经与其前妻离婚,根据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这笔见义勇为的奖金即使真的发到余欢水的手上,也与他前妻没有一毛钱的关系。余欢水的钱算是暂时保住了,但在司法实践中,也曾发生过这样的案件:离婚一方在离婚后中了彩票,身价暴增,另一方会站出来要求分割这笔财富。对于这种情况,关键的问题还是在于这笔奖金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按照《婚姻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除夫妻双方另有约定或者法律限制规定外,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创造、获得、积累、添置等的财产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如果这笔彩票是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所获得的奖金在司法实践中一般都会被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是神圣的,生活有时却是无奈的,好在人性总是闪耀着光辉,而法律也总是站在无过错者的身后。该剧结尾时,余欢水在人生起起落落之后,归于他想要的平静和幸福。这里,也希望所有热爱生活,向往爱情的人,可以了解和掌握一些婚姻法常识,以此监督自己的行为,审视自己的生活,保护自己的权益。

  

  

  

  

  

  

  

  

  

  

  

  


原文链接:http://bjg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5/id/5218989.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