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某于2017年3月在A公司天猫食品专营店下单购买“海唇菜200g即食小包海带”100袋,并支付相应价款。收货后,张某通过配料表了解到产品使用了苯甲酸钠作为添加剂。于是其以该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将A公司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A公司应诉后,向法院提供了B检测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其中对苯甲酸及其钠盐检测的结果显示为未检出,但送检产品与张某所购买的并非同一批次。经审理查明,A公司系该食品销售方,所有货品均从生产商处购得。A公司辩称其作为经营者已经尽到审查义务,不存在销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产品的行为,不应当承担十倍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A公司未尽严格谨慎的审查义务,判处A公司退货退款,并支付十倍赔偿共计47000元。
法律解读:
本案争议焦点首先是案涉食品是否符合安全标准,即明确其是否存在违规添加苯甲酸钠的情况。该产品主要原料为海唇菜,按照国家标准《裙带菜》GB/T25166-2010之3.2(分类)及4.1(外部形态特征)、《藻类及其制品》GB19643-2016之2.1的划分属于藻类。
那么藻类食品中是否可以添加苯甲酸钠呢?
根据《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表A.1中的规定,苯甲酸及其钠盐可添加的商品种类中不包含腌渍的藻类,因此张某主张涉诉食品超范围使用添加剂的理由成立。而A公司提交的《检验报告》所检验的食品并非张某所购买的同批次食品,且对苯甲酸及其钠盐含量的检验结果与商品标签显示配料中含有苯甲酸钠的情况不符。故此应当认定案涉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那么在本案中应当如何认定商家“明知”呢?
本案的另一个争议焦点是A公司对涉案食品违反食品添加剂的适用范围这一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行为是否“明知”。“明知”在法律含义上包括“知道”和“应当知道”两个层面。如果在采购前已经知道不符合安全标准,当然应当认定A公司明知。如果A公司尽到安全审查义务足以查明案涉食品存在问题,则亦宜认定为A公司应当知道,也属于明知。按照《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这意味着,经营者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义务。A公司在积极履行审查义务的前提下足以发现产品违规添加问题吗?法院认为,本案案涉食品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属于通过外观和形式审查可发现的问题,而且A公司作为食品经营企业也应当熟悉食品安全的相关标准并对此进行审查。
法条链接:
对于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产品而进行销售的,消费者可要求经营者承担十倍赔偿责任。依据《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
京小槌提示:
违规添加是一直是食品生产领域比较突出的问题,也是监管部门重点整治的对象。应对违法添加,有关部门要加强宣传教育,帮助广大消费者熟悉食品安全标准,提高辨识能力。另一项更为重要的工作则是加强市场监管,打击非法添加行为。《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也规定,生产经营者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并可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等相应行政处罚。
除了进行赔偿,处罚,如果食品生产、销售者向食品中违规掺入添加剂,致使食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或者相关食品卫生标准规定的质量要求,销售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还会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按照刑法第一百四十条之规定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单位犯该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按其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刑事责任。明确的刑事责任有助于规范企业生产,推动在现阶段的食品加工中建立溯源体系,迅速查找源头,确定相关责任,助力食品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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