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稳定疫情期间劳动关系,指导企业复工复产,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到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相关部门均出台了相关政策文件,其中女职工的权益保护问题也备受关注。
疫情之下,除了《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相关规定外,各地区的女职工还有哪些其他权益呢?让我们结合北京地区的相关规定来了解一下。
符合条件的女职工可申请在家看护子女,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工资待遇。
日前,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市教委联合发布《关于因防控疫情推迟开学企业职工看护未成年子女期间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并就此做出专项说明。虽然《通知》中并未限定由女职工居家看护子女,但是通过实践考察,申请者绝大多数为女职工。那申请在家看护子女的女职工须符合哪些条件?享受何种权利呢?
根据《通知》及说明的相关规定,如果家庭中有因中小学和幼儿园推迟开学,疫情防控期间需要在家看护的未成年子女,且配偶正常上班,则女职工按照企业要求履行请假手续后,可居家看护子女,用人单位不得无故拒绝其请假申请,不能降低其工资待遇,亦不能以旷工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在家看护子女的女职工需要根据企业要求,通过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方式完成相应工作或采取错时、弹性等灵活计算工作时间的方式提供正常劳动或综合调剂使用年度内的休息日。
哺乳期女职工可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近日,北京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总工会、北京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北京市工商业联合会联合下发了《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稳定劳动关系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实施意见》。其中针对复工后,如何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的工作这一问题,该实施意见规定,鼓励通过协商等方式,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符合条件的工作岗位,允许哺乳期女职工自行选择集中使用哺乳时间。
根据该项规定,在用完年假、调休等假期后,处于哺乳期的女职工可与单位协商申请集中使用哺乳假,即根据每个工作日的哺乳时间和哺乳期工作日天数计算享受哺乳假的总时间集中休假。用人单位无特殊情况不应拒绝哺乳期女职工集中适用哺乳时间的申请,也不应扣发此段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权益系疫情期间女职工根据当地政策享受的特殊权益,具有时效性。在全民战“疫”期间,呼吁广大用人单位加强大局意识、担当意识、法治意识,依法依规保护女职工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