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讯通中心

欢迎加入法治调研网!

人员查询 车辆查询 调研选题 地方中心 介绍信查询

法治调研网

网站首页

时政快讯
法治聚焦
政法资讯
法治建设
法治服务
当前所在:首页 > 案件追踪 > 遗弃新生儿,是否该再给她一次机会?

遗弃新生儿,是否该再给她一次机会?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为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分发挥典型案例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日前,天津高院面向社会公布了天津法院2020年度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案例,周某某遗弃新生婴儿案等10个案例入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周某某与网上认识的男子交往并怀孕,后两人分手并断绝联系,周某某向家人隐瞒了怀孕一事。2019年2月18日,周某某独自在家产下一女婴,并将女婴遗弃在其居住小区的一旧衣物爱心回收箱内。该女婴被路过群众发现后解救,后被送至医院进行救治,经诊断患新生儿寒冷损伤综合症。被告人周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同年3月9日,被告人周某某被取保候审,回家后其一直抚养该女婴,并为女婴办理了出生医学证明和户籍登记。

  【裁判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对其产下的新生儿,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且将该新生儿丢弃在户外旧衣物爱心回收箱内,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遗弃罪。被告人周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某在案发后能够认识到自己的错误,积极履行抚养义务,为孩子办理了出生证明和户口登记,并精心照顾孩子,未造成严重后果,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上述情节,结合社区矫正机构同意对被告人周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的意见,法院以遗弃罪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监护人遗弃新生儿的典型案例。遗弃罪是指对年老、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刑法规定遗弃罪的立法本意在于更有力地保护无独立生活能力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无家庭责任感的人起到震慑作用,营造一个“少有所养、老有所依、残有所扶”的良好社会环境。本案被告人周某某将其产下的新生婴儿丢弃是典型的遗弃行为。古语云,虎毒不食子,舐犊总情深。任何困难都不是遗弃孩子的理由。周某某的遗弃行为不仅严重危害孩子的身心健康,也造成了不良社会影响。考虑到尽可能为被害人创造一个良好的成长环境,综合被告人的父亲身患重病需要照顾等因素,办案法官经积极走访,开展社会调查评估,最终决定对被告人周某某判处缓刑,给其一个回归家庭、弥补亲情的机会。周某某认识到自己行为的危害性,主动承担起抚养责任,真正解决了新生儿的生存和成长问题。该案的裁判既是对不履行抚养义务的父母的一次深刻教育,也彰显了司法温情。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2/id/5685812.shtml

法制项目简介 本网招聘 本网概况 联系我们 会员服务 网站地图 免责声明 广告服务 投稿服务
本站部分信息由相应民事主体自行提供,该信息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合法性应由该民事主体负责。法治调研网 对此不承担任何保证责任。
本网部分转载文章、图片等无法联系到权利人,请相关权利人联系本网站索取稿酬。
北京中农时代农业技术研究院主办 | 政讯通-全国政务信息一体化办公室 主管
法治调研网 fzdy.org.cn 版权所有。
联系电话:010-56212745、010-53382908,监督电话:18518469856,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57028685
第一办公区: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26号新闻大厦5层;第二办公区:北京市西城区砖塔胡同56号西配楼
邮箱:qgfzdyzx@163.com  客服QQ:3206414697 通联QQ:12243689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