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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金分配引纠纷 法官调解释法挽回亲情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天津法院网 作者:佚名

  “从法理上讲,兄弟姐妹都有分割这笔钱的权利,但分割钱是小事,重要的是同胞手足之间的亲情”。2020年12月,津南法院民一庭承办法官汪国平审结一起兄弟姐妹8人的共有物分割纠纷案。被告郭某亮向承办法官赠送一面载有“依法释法用法、真情挽救亲情”的锦旗,以此表达诚挚的感谢。

  原告郭某春、郭某顺与被告郭某亮、郭某爱、郭某和等8人,与郭某庆(已去世)系同胞兄弟姐妹关系,郭某庆因交通事故于2020年7月死亡后获得赔偿金共计715000元,因郭某庆生前患有精神疾病,且父母去世无配偶子女,遂该款项流转至郭某亮处,二原告主张按照每人1/8的份额予以分割。

  2020年10月,二原告向法院提出分割继承郭某庆位于津南区双港镇郭黄庄村的一处房屋份额及其交通事故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承办法官在收案审查卷宗材料后发现,两项诉请分别属于继承纠纷、共有物分割纠纷,属于不同的法律关系。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基于调整失衡的家庭关系、促进良好家庭关系的家事审判理念,承办法官决定先开一个调查庭。

  庭审中,查明诉争房产并不在郭某庆名下,不属于本案分割财产,遂原告当庭撤回其第一项诉请;第二项诉请共有物分割纠纷不属于家事案件审理范围,考虑到当事人众多,且个别路途较远,为避免激化当事人的冲突,承办法官从化解矛盾、修复亲情的家事审判原则出发,决定对案件继续审理。被告方抗辩郭某庆生前主要由郭某亮及郭某爱照顾抚养,二原告对郭某庆没有抚养照顾,不应对郭某庆死亡赔偿金予以分割。原、被告双方矛盾较大、冲突激烈,在经过了法庭调查、质证、法庭辩论,并充分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后,因双方对抗情绪严重,未能当庭达成调解意见。

  庭审后,承办法官通过多次电话沟通、背对背调解等方式,耐心细致地听取双方意见、安抚双方情绪、入情入理地为双方做调解工作,最终达成了扣除郭某庆生前医药费等费用后,由郭某亮给付郭某春、郭某顺每人各40000元的方案,双方就郭某庆交通事故赔偿金纠纷一次性了结,再无争议。

  该案的审理,注重法理又不忽视情理,案件审结同时又修复了双方之间的亲情关系,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进一步弘扬了和谐稳定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原文链接:http://t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1/01/id/5712750.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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