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荐股诈骗类案件社会危害性需高度重视

发布时间:2021-03-15 来源: 重庆法院网 作者:佚名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智能手机日益普及,股票市场愈加活跃,参与炒股的人群急速增多,以荐股为由实施的网络诈骗犯罪呈高发态势。南岸法院受理诈骗案件70件,其中以荐股方式进行诈骗案件9件。据分析,该类案件具有以下特点:

  一是受害群体规模化。犯罪分子抓住部分股民急于致富心理,通过电话、短信、社交平台、短视频、直播间、在线课程等形式,向不特定对象进行诈骗。此种“广泛撒网、重点捕捞”的犯罪方式下,受害投资人多,涉案数额大,社会关注度高,处置不当可能引发群体性事件,风险防控难度较大。例如南岸法院审理的朱某诈骗一案,受害人多达800余名,诈骗总金额108万余元。

  二是诈骗手段套路化。犯罪分子事前进行专门的话术培训,通过网络购买虚假的公民身份信息,用身份虚假的微信向客户发布虚假的荐股消息,继而采取两种模式进行诈骗,一种模式是以免费荐股为饵骗取信息费、合作费、软件费、学习费等。另一种模式是引诱客户在非法配资平台注入资金进行虚假交易,再通过后台操作数据,通过做空客户资金的方式进行诈骗。

  三是犯罪主体组织化。犯罪主体多以公司方式运作,有明确的组织架构、人员分工,也形成了明确的诈骗和分赃模式,以团伙的形式有组织地进行犯罪,在南岸法院审理的罗某荐股诈骗案中,罗某专门成立了两家公司,招揽邓某、雷某等十余人,通过周密分工进行诈骗。在九龙坡法院审理的马某荐股案中,马某制定了系统的分赃制度,从业务员到经理每成功诈骗一笔款项,均有分级工资和相应提成。

  四是侦查取证专业化。犯罪分子对被害人采取金融诈骗的方式,在侦查取证过程中,往往需要采取金融调查的方式,通过会计、审计等专业工作,最终确定犯罪行为和各犯罪人员的诈骗数额,侦查取证的专业程度和难度进一步提升。如南岸法院审理的谭某诈骗案中,被告人谭某拒不认可其公诉机关认定的诈骗金额,最终通过相关机构进行审计后出具意见,才确定了8名被告人各自涉及的被害人及诈骗金额。

  对此法院建议:一是加大犯罪惩治力度。公检法机关应联动开展专项行动,严厉打击以“荐股”为名实施诈骗的行为,对诈骗次数多、受害人数多、涉案金额大的犯罪分子严惩,切实提升震慑力。二是维护受害者权益。有关部门应尽最大力量追回赃款,挽回投资群众经济损失,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利益。三是开展主题宣传。利用各类媒体进行反金融诈骗宣传,多形式、多角度揭露“荐股”诈骗案件的作案套路,呼吁群众远离“荐股”犯罪。四是联动监管网络。加强网监、证监、公安、工商等多部门协作,对各类社交软件加强监管,从源头上封杀挤压犯罪生存空间。

  


原文链接:http://cq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0/id/552355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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