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心贩”买卖毒针射杀土狗,并将毒狗肉贩卖,让有毒、有害的食品流入市场。近日,梁平法院审理了一起“毒狗案”,6名被告人分别因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获刑。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张某多次从微信昵称为“壹哥特客户”、“阿弥陀佛”的上家(均另案处理)等处购买内含毒害性物质琥珀胆碱的液体、装有琥珀胆碱的毒针以及毒针零部件储存在家中,并多次将毒针贩卖给被告人许某、李某和苟某(另案处理)等人,被他人用于射杀、盗窃狗等违法犯罪活动。共计贩卖毒针43180支,获利107900元。
2019年5、6月,被告人许某将从张某处购买的毒针贩卖给被告人李某、何某等人,被他人用于射杀盗窃狗等违法犯罪活动。同年8月,被告人许某从谭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了6余斤内含氰化钠的白色晶状物并储存在家中。
2019年6月至7月,被告人庞某、何某、李某多次在重庆市梁平区、垫江县等地,以弩枪射出毒针的方式射杀、盗窃狗并贩卖给被告人胡某等人。
2019年4月至8月,被告人胡某伙同孙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多次从被告人何某、李某等人处违法收购毒狗,并雇佣孙某等人对收购的毒狗进行加工后销往各地流向餐桌。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许某非法买卖、储存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储存危险物质罪;被告人张某非法买卖毒害性物质,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非法买卖危险物质罪;关于被告人许某、张某犯罪行为情节严重的认定:第一、琥珀胆碱、氰化钠等是国家严格监督管理的限用化学品,对人体和环境具有极大的毒害性和危险性,极易对生命健康和环境造成重大威胁和危害。第二、被告人许某非法储存、买卖和被告人张某非法买卖的上述化学品,足以对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以及环境安全等造成严重威胁与危险。第三、被告人许某、张某非法出售的前述毒针等物品被他人用于毒杀狗并予以贩卖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广大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以及他人的财产权利。故被告人许某、张某的犯罪行为依法应评价为情节严重。被告人胡某伙同他人生产、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被告人李某、何某、庞某共同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综上所述,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结合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和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被告人许某有期徒刑十年;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九年;判处被告人胡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被告人庞某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何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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