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17年5月,贺先生与某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了房屋1套,并支付房款37万余元。合同中约定,开发商应在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如违约,则应从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按日向贺先生支付已付房款万分之1的违约金。
2019年2月10日,开发商才交房,贺先生在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时签署了“至此,双方均已完全履行合同义务,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的房屋交接单。但贺先生认为,开发商逾期交房,应承担违约责任,遂诉至合川法院。
裁判理由:法院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贺先生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合同的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开发商应于2018年4月30日前交付房屋,但其2019年2月10日才与贺先生办理房屋交接手续,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开发商辩解的由于贺先生在房屋交接单上签署了“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故不应支付违约金。但,房屋交接单并不是对房屋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重新约定,而是对原合同履行情况的说明。接收房屋与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不能强制贺先生在接房单签名后,必须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此外,不放弃追究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就不能接房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并且,贺先生也并未作出承诺放弃追究开发商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开发商在房屋交接单上注明的互不追究对方任何责任本身不明确、具体。
裁判结果:最终,法院依法判决开发商支付贺先生逾期交房违约金1万余元。
法官说法:购买房产,是人生的重大资产交易,也映射着人们对“安家立业”的美好期待。然而,在买房的过程中,开发商逾期交房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购房者在看房过程中,应尽可能多了解开发商的口碑、美誉度、规模、实力以及企业的基本概况,尽可能减少购房风险。必要时候,应勇敢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开发商也应遵守法律法规,严守诚信,保障好购房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