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已经是我办的第三张健身卡了,前两张健身房都跑路了,没想到第三张卡我还能将钱要回来!”近日,渝北法院民二庭审结一起服务合同纠纷,原告杨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拿回了90%的健身服务费。
2018年4月24日,杨某兴冲冲地来到某健身俱乐部。在工作人员的指引下,杨某花费1298元办理了一年期健身卡一张。工作人员称,会员卡需要提供收据和合同原件后方能激活使用。拿到健身卡后,杨某并未第一时间激活使用。几日后,杨某因个人身体原因无法在该健身房继续健身,遂找到健身房老板要求退款,并称可接受几百元的损失。没想到当时热情洋溢的老板瞬间变了脸色,称杨某的健身卡早在签合同、交费办理时便已激活,还指着《会籍申请表》上一行不起眼的“不得退卡或退款;所有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小字,一分不予退还。杨某无奈,经过消协调解无果后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某健身俱乐部的前述格式条款及声明均明显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排除了消费者的权利;且杨某作为消费者,根据被告工作人员的指引完成办卡、开卡事宜符合基本常理,健身俱乐部不能因声明工作人员口头承诺无效便免除自己责任,条款及声明无效。健身房一方未实际提供健身服务,理应退还杨某开卡费用。但考虑到健身房一方并无违约行为、杨某单方放弃服务的过错,结合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判定健身俱乐部向杨某返还90%的健身服务费。
法官提醒,根据中国消费者协会发布的《2020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投诉情况分析》显示,健身服务已成为消费者投诉的重灾区,健身房的各类套路也是层出不穷。广大消费者在办理健身卡时,应仔细审查合同内容,必要时要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此外,在办理健身卡前,可登陆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该健身房的纠纷状况,以判断该健身房的经营资质是否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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