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合川法院审理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艾某擅自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被撞伤,由于无法确定被谁撞倒,艾某将相关篮球队员、重庆市某区体育局、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体育中心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医疗费等相关费用,法院最终认定艾某应自行承担损害后果,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基本案情:
2017年10月某日,艾某去到重庆某体育中心看望练武术的外孙女,为走近路,艾某径直从正在比赛中的篮球场穿过,不料被一名正在追球的队员撞到在地。
随后,艾某家属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拨打“120”,派出所民警随即赶到现场。经询问,艾某称其是被篮球场上的一名穿蓝色衣服的队员撞倒,但未能指认具体是谁。民警遂对现场穿蓝色队服的球员及其领队逐一进行询问,但场上队员均未承认系其本人撞到艾某,警方遂建议艾某自行起诉解决。
据了解,该体育中心的是对公众开放的,设置为半封闭式,在场馆大门处有观众和运动员分流的通道,观众应当通过观众通道进入看台。
2018年6月,艾某将篮球场上所有蓝色队服的队员及重庆市某区体育局、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体育中心诉至合川法院,要求篮球队员连带赔偿医疗费、护理费、鉴定费等损失31万余元,被告重庆市某区体育局、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体育中心对上述请求承担补充责任。
裁判理由: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健康权纠纷,按照原告的诉请,应适用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即该案被告要有过错或推定有过错,才承担侵权责任。案中原告艾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成年人,理应预见正在比赛或有人正在运动的体育场地具有危险性,但原告艾某仍擅自横穿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故其受伤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篮球队队员在本案中无过错,不应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被告重庆市某区体育局作为行政管理部门,行使行政管理职能,负责辖区内的体育督导等工作,对涉案体育中心不作具体管理。因此,原告艾某在体育中心内受伤与其无因果关系,且被告各篮球队员在该案中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重庆市某区体育局承担补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和某体育中心分别作为该体育中心的物业服务企业和具体的管理者,若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同样因各篮球队员在该案中未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重庆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重庆某体育中心承担补充责任的理由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结果:
综上,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艾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司法裁判应当旗帜鲜明厘清是非,不让未违法者为他人的无知无畏担责。该案中的艾某被撞伤,固然令人同情。但是被告是否构成侵权需要法律进行严格界定及证据支持,不能以情感或结果责任主义为导向将损失交由不构成侵权的他方承担。艾某在明知进入正在进行比赛的篮球场存在风险的情况下,仍进入该区域并导致自身被撞伤,这是其自身过错行为造成,而非在场球员故意或过失造成,故艾某应自行承担相应的损害后果。
法官在此提醒社会公众莫任性、守规矩,不要随意进入非正常活动、通行场所。成年人是自身安危的第一责任人,对自己的行为负责也是对家庭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