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是自己花钱买的房子,怎么就住进了别人?家住黔江区的王某在购房多年后发现了这一问题。
2010年2月,王某与某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购买该房地产公司所开发小区的一套房屋。合同签订后不久,王某便付清了全部购房款。
2013年底,王某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但是因王某在别处另有房产,并未实际入住这套房屋,加之平时很少照看房子,让房地产公司发现了“商机”,打起了歪主意。
因为欠了吴某工程款,2014年房地产公司就将王某这套房屋给了吴某,双方签订协议明确以此抵债。吴某又将房屋转卖给了张某,张某一家其后搬进了案涉房屋。直至2016年,王某才发现自己名下的房屋一直被张某家占有。王某向张某出示房产证,要求张某一家腾退房屋。张某认为自己已支付房款并实际入住,王某无权要求他腾退房屋。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张某虽然一直居住在案涉房屋,但王某才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遂判决张某一家限期腾退房屋。
以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王某从房地产公司处购买房屋并办理了产权登记,成为案涉房屋合法的所有权人。房地产公司在明知涉案房屋已出售给王某的情况下,隐瞒真相将房屋通过抵债方式抵偿给了吴某。即便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吴某也无法获得房屋产权,客观上也就无法向张某履行产权过户的义务。王某作为涉案房屋的物权所有人,有权要求张某腾退房屋。张某则可通过向出卖人吴某追究违约责任来救济自己的权利。
法官寄语
在房屋买卖过程中,买房人应注意审查房屋的权属状态,确定出卖人系有权处分。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买房人应敦促卖方及时办理房屋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切莫以为签了合同就万事大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