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强,则国强。
未成年人既是一个家庭的希望,也是祖国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事关亿万家庭幸福安宁,事关中华民族中国梦的伟大复兴。保护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人民法院一直在行动。
应势而治,理论研究和保护制度不断完善。较之于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未成年人更需要特殊的保护制度,更需要立足实践之需,推陈出新,不断完善保护机制。2013年以来,关于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拐卖妇女儿童犯罪、家庭暴力犯罪、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防治中小学生欺凌和暴力等公众关注事项的司法文件先后颁布实施。这些规定,在回应社会关切的同时,也为司法案件裁判尺度的统一提供了有效依据。还有不少出现在了法学院学生的毕业论文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理论研究也因此有了新的课题。
实践催生理论、理论指导实践,未成年人保护的制度完善和理论研究一直在路上。
重拳出击,司法正义从来不缺席。近年来,出现的性侵未成年人、伤害未成年人、强迫、组织容留未成年人卖淫等等犯罪行为,是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严重摧残,让人发指,天理难容。有些犯罪分子还把毒手伸向了智障未成年人;有些犯罪分子利用未成年人胆小害羞、不敢声张、自我保护意识差等特点,威逼利诱实施犯罪;有些犯罪分子利用互联网平台对未成年人实施犯罪,等等。罪犯的各种犯罪行为,对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都造成了严重摧残,社会危害性极大,影响极其恶劣。对他们依法处以极刑,既是法治的必然要求,更是民众对于公平正义的期盼。
徒法不足以自行。司法正义,必然通过法律在司法案件中的实施而实现。
主动介入,制度优势逐渐体现。未成年人作为当事人的案件里,民事赔偿和司法救助是重要的工作内容。司法实践中,很多犯罪分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判决内容无法执行,司法救助就尤为重要。因犯罪分子的犯罪行为导致受害人及家庭贫困是我们不愿看到的,如何为未成人在法律幅度范围内争取更多的财产救济,是人民法院必须面对和解决的现实问题。山东法院为故意伤害案件已死亡受害人6名子女依法申请23万元司法救助款的做法,是个有益探索,值得推广和借鉴。
司法救助制度是“以人民为中心”理念在司法制度中的具体体现,制度优势还需要在司法实践中通过个案不断彰显。
全面保护,宪法权利在个案中实现。少年周恩来立志“为中华崛起而读书”,已经把读书受教育的重要性说的很明白。但在一些落后地区,孩子上不上学都是家长说了算。让未成年人接受义务教育,既是孩子的权利,同时又是家长的义务,不容打折扣。除了让公众明白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一种违法行为外,改变有些地方不让孩子受教育的陋习更为重要。青海法院拘留不履行义务的家长、强制执行当地镇府责令家长送孩子上学的行政处罚决定,用明确的司法结果告诉公众,不送适龄子女上学是违法的。
少年,是人类共同的未来。保护未成年人,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生存权、健康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等逐项权利,虽然都寄托在监护人身上。但对于未成年人的保护,却不仅仅是监护人一人的事情。
人民法院将与全社会一起行动,共同防治危害未成年人权益的行为,共同为少未成年人的茁壮成长铸造法治安全网。
这,是我们共同的使命和责任。
文章出处:中国法院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