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饲养宠物的人越来越多,宠物在现代人的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而因饲养宠物引起的纠纷也随之增多。近日,渑池县人民法院张村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宠物狗被撞死导致的财产损坏赔偿纠纷。
2020年11月,被告上官某某驾驶车辆在渑池某居民小区行驶过程中,将原告张某某所有的爱犬撞死。张某某称其被撞所有的爱犬系纯种柯基,花费2000元购买,要求被告上官某某赔偿购买狗的费用及养狗产生的损失共计3500元。被告辩称,其向市场了解,该宠物价值没有2000元,不同意原告的请求。双方因赔偿问题协商不成,张某某诉至法院。
民事纠纷无小事。本案虽系一起小小的民事案件,若处理不当,同样会影响邻里和谐,社会稳定。为了定分止争,实现案结事了,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及时了解情况,耐心倾听原被告双方的意见。被告上官某某认为原告在遛狗时未给狗佩戴牵引绳,疏于管理才导致事故的发生,不应由其承担全部责任。而原告则表示自己尽到了管理责任,且宠物狗购买时花费2000元,自己养狗也倾注了很多心血,要求被告上官某某赔偿相应损失。
在查清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明确告知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各自的过错和责任,并向双方当事人释明本案应当适用的法律规定,使当事人对自己在本案中的民事责任有清醒的认识,然后秉持“以和为贵,以调促和”的司法理念,向当事人讲情理、明事理、析法理。通过努力,最后促成双方达成赔偿协议。且被告上官某某也当庭通过微信转账方式主动赔偿了原告张某某的损失,这场因宠物狗被撞死带来的邻里纠纷得以妥善化解。
民事法律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法律对饲养动物致他人受害的民事责任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司法保护的案例较多,饲养动物受害,对动物饲养人的民事权益同样受法律平等保护。在今后审判工作中,渑池法院将继续坚持“公正、公平”的司法原则,依法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为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