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日上午,河南省西峡县人民法院对陈某鹏、段某朋、黄某等42名被告人涉黑案进行一审公开宣判。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聚众斗殴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故意毁坏财物罪、强迫交易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采矿罪、敲诈勒索罪,数罪并罚,判处被告人陈某鹏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并处罚金205000元;另外31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至一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余10名非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涉案被告人亦被分别判处刑罚,对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某鹏与被告人段某朋、邹某、周某、郑某才、薛某杰、石某、李某等八人于2013年进行“结拜”,并通过各种手段笼络社会闲散人员和有前科劣迹人员扩大势力,在当地被老百姓喻为“八大金刚”。2013年至案发,该团伙在淅川县域以贷款公司和企业管理公司为载体通过非法放贷、暴力讨债、替人索债、插手民间纠纷、经济纠纷等行为,牟取非法利益,逐步形成了以陈某鹏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集团组织。
2013年以来,该组织先后实施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故意毁坏财物、强迫交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非法采矿、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9类43起,攫取经济利益高达380余万元,大部分资金用于组织的发展及购买作案工具,给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等,以维系组织发展。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鹏系该组织的首要分子,应当按照其组织、领导期间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予以处罚,被告人段某朋、孟某华、全某涛系骨干成员,被告人邹某、郭某坤等7人系积极参加者,其余21人系其他参加者,均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综合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