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吴某某与胡某某、杨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焉耆垦区人民法院判决胡某某、杨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付原告吴某某19260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41元。判决生效后,胡某某、杨某某未履行生效判决,吴某某向焉耆垦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依法发出执行通知书,要求胡某某、杨某某履行上述生效判决。2019年8月16日,在焉耆垦区法院执行法官到胡某某、杨某某住处向其送达相关法律文书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某辱骂、威胁执行法官,并要殴打执行法官,被旁边人拉开。
处理结果
焉耆垦区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胡某某辱骂、殴打执行法官,阻碍法官执行职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19年8月16日作出对被执行人胡某某拘留十五日的决定。
典型意义
民事执行程序是民事审判程序的保障,对维护司法的权威性、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公民应该在法律准则的约束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更是义务人义不容辞的责任。被执行人应积极主动配合法院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侮辱、诽谤、围攻、殴打法院执行人员的,将会受到法律严惩。本案中,胡某某辱骂、诽谤执行法官的行为,触犯了法律规定,理应受到法律制裁。
责任编辑:张凯甲
文章出处:人民法院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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