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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判罪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王某拒不返还赔偿金案

  2013年9月13日,王某的母亲孙某英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王某共得到肇事者赔偿的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410000余元。王某的同母异父的哥哥、姐姐王某荣等四人从黑龙江赶来,要求分割其母亲死亡赔偿金等,王某拒绝。因此,形成诉讼。2014年7月28日,茌平县人民法院作出(2014)茌民一初字第158号民事判决书,判令王某应予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给王某荣、王某美、王某俊、王某国死亡赔偿金200000元。该案生效后,王某拒不履行返还义务。

  进入执行程序后,因王某拒不报告财产,依法对其实施司法拘留15天。后查明王某将其在中国平安人寿股份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保险费5万元,提出,拒不交至法院。继续调查,依法扣留、提取其在茌平县温陈街道办事处的拆迁补偿款170000余元。

  王某明知是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履行返还义务,可从轻处罚。案经茌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以王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原文链接:http://www.sdcourt.gov.cn/nwglpt/sfgk6317/_2547885/_4022890/6253779/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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