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人民法院
判决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罪
2019年3月1日,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经审理查明,本院审理的石某某诉王某某、李某某排除妨碍纠纷一案,判决王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拆除建在双方争议宅基地范围上的建筑物,将争议宅基地恢复原状。被告人王某某、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在执行过程中,因被告人王某某拒不履行法院生效的判决,本院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但被告人王某某仍拒不履行。本院审理期间,案件强制执行完毕,已将争议宅基地上的建筑物拆除。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罪。临清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罪名成立。本院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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