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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广播电视台《庭审内外》聚焦大法官办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19年12月19日上午,刘某峰故意杀人上诉一案,在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二级大法官石时态主审并担任审判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高继明出庭履行职务。

  探访案件的起因

  2019年9月24日,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刘某峰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宣判后,刘某峰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刘某峰与庞某玲同居多年,育有一女,庞某玲两年前离开家中。

  【询问现场】

  庞某华:邻居们都知道,曾经有邻居告诉我,我妹妹(庞某玲)被妹夫(上诉人刘某峰)给打了一宿,后来一检查,我妹妹肋骨断了三根。

  面对庞某玲的离去,刘某峰不但没有反省自己的暴力行径,还怀疑是庞某玲的家人从中撺掇,才导致庞某玲离他而去。刘某峰联系不上庞某玲,对庞某玲母亲徐某某及家人心生怨恨,并产生报复的想法。

  一场精心谋划的报复

  2019年1月7日,刘某峰开始为自己的这次报复行为做起准备。他首先在某加油站购买了23.12升汽油。

  2019年2月9日,大年初五,刘某峰独自一人在家里喝闷酒,在酒精的催化下,隐藏在他心中的仇恨火苗终于被点燃了。当日19时,刘某峰携带事先准备的汽油,来到铁力市朗乡镇某小区一层的商服,这里正是庞某玲母亲徐某某的住处。

  刘某峰走到徐某某家,进屋使用打火机点燃汽油,随后发生爆燃。从刘某峰进屋到纵火后出来,前后不到二十秒时间。刺眼的白光伴随着一股股浓烟夺门而出,不到一分钟,火焰就在室内氧气大量消耗后熄灭了。间隔了一分钟之后,他又再次到被害人家门口,打开房门,因为氧气重新进入室内,房间发生二次复燃。

  最先得知着火消息的,是徐某某的二儿子庞某林。庞某林心急火燎地来到母亲徐某某家,映入他眼帘的是已经被烧得一片狼藉的房间。

  庞某林的妻子杨某,案发当晚也在婆婆徐某某家里。在被发现时,杨某正躲在厨房,身上多处都被烧伤。听到杨某的喊声,庞某林先把妻子杨某扶出屋外,又接着找寻母亲。他在门口摸到人,赶紧叫人帮忙一起抬出去,这人正是他的母亲。

  在邻居的帮助下,庞某林把两人送到医院。根据医院的门诊手册记载,徐某某到医院时已经没有生命迹象。杨某被烧成重伤二级。接到报案后,警方立即赶赴案发现场,并在刘某峰的住处将其抓获。

  刘某峰的住所,在距离徐某某家几公里外的一处破旧平房。为了解他当天的作案路线,石时态与合议庭成员冒雪从案发现场沿着刘某峰交代的作案时行走的路线,步行了半个多小时,来到刘某峰家中,查看了壁画上“庞玲”“杀”“忍”等字迹,以及刘某峰放置汽油桶的仓房。

  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

  在认真审阅本案全部案卷材料、撰写了近三万字阅卷笔录后,石时态发现,在一审判决书认定的犯罪事实中,仍然有一个重要的疑点需要查清:刘某峰作案时是否携带了砍刀?

  据庞某林在第三份笔录中说,2月18日,他在收拾案发房间时,发现一把被烧黑的砍刀。询问妹妹庞某玲后才得知,这把砍刀是刘某峰平时砍柴用的。这把砍刀在警方现场勘查、提取物证过后,才被被害人家属发现。不过,检方在勘查人员拍摄的几十张现场照片中,还是发现了存在疑似砍刀刀把的物品。

  【庭审现场】辩护人询问证人

  辩护人:你认为是什么原因现场没有提取到刀?

  证人 现场勘查人员:我们认为该案是一起放火杀人案件,在明确了勘查思路后,我们的勘查重点放在了固定放火证据,判断起火位置,分析起火原因方面。

  【庭审现场】审判长询问证人

  审判长 石时态:你们当时没有发现这是一把刀,没有引起你们的注意,对么?

  证人 现场勘查员:对。

  审判长 石时态:照片反映的是真实情况吗?

  证人 现场勘查员:是真实情况。

  一把可疑的砍刀,看似和放火这一作案方式的联系并不大,但在石时态看来,不放过任何一个情节,特别是不放过对涉及上诉人权益保护的任何事实,这是对生命的尊重,对法治的追求。

  在一审之前,被害人家属就向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过一份申请书:放弃民事赔偿请求,强烈要求判处刘某峰死刑。在庭审前,石时态又召开座谈会,充分听取了被害人一方和案发地基层干部群众的意见。

  【亲属座谈会】

  徐某某的二儿子、杨某的丈夫:我们不需要他赔偿。

  被害人 杨某:我现在走路时间长了就瘸,右手一点儿力气都没有,但是我不需要他赔偿,我不想他因为这点儿东西能心安。

  这次大法官开庭,省广播电视台《新闻夜航》栏目通过多种新媒体渠道,进行了网络全程直播,引发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和热议,总收看人次达到六百多万。

  经合议庭评议,并报请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当庭宣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03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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