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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小案大道理 时代新风尚”栏目:法庭上说谎,10万元“罚单”送上门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黑龙江法院网 作者:佚名

  案情回顾

  法庭上说谎后果很严重。近日,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针对当事人虚假陈述行为开出新《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实施后该院的首例“罚单”,赵某因为自己不诚信的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2020年5月,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依法开庭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刘某诉称,其与被告赵某系朋友关系,赵某因生产经营需要先后向其借款共计260万元。

  在庭审中,被告赵某的代理人当庭辩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借条中并未约定利息,其已经将全部借款偿还完毕。对此,原告进行了反驳,表示被告已经偿还的款项中只有部分本金,剩余部分均为利息,并向法庭提交了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用以证明。

  法官经审查证据发现,被告的多笔付息凭证和还款证据均足以证明该笔借款约定有利息,且被告已经还款的金额中明显包含借款利息。法官多次询问被告赵某的代理人,要求其如实陈述借款利息约定情况。但在法官的反复核实询问下,赵某的代理人仍坚称赵某本人明确表示该笔借款并未约定利息。

  庭审结束后,为查明案件事实,法院依法传唤被告赵某本人到庭接受询问,要求其如实向法庭陈述借款约定情况。最终,面对法官的询问,被告赵某无法自圆其说,承认双方口头约定有利息,自己已经偿还的款项包含部分本金及利息。

  法院认为,诚实信用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在诉讼中应当诚实、善意行使自身权利,履行相应义务,如实陈述案件事实。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本案被告赵某对案件的关键事实故意作虚假陈述,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明,扰乱了正常的诉讼秩序,妨害了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赵某作出罚款10万元的处罚决定。后赵某不服罚款决定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赵某的复议申请。最终,本案双方当事人在法庭就债务本金及利息当场进行对账,并在法院主持下达成调解。(作者:赵栋梁河南日报记者周青莎)

  大V点评

  苏航:天平之前勿自作聪明

  诚实是市场的压舱石,信用是交往的润滑剂。但尚显低廉的失信成本,往往让滥用信任者畅通无阻,让诚信赤字者无往不利。事实证明,只有在司法拱卫下,诚实信用才是生活秩序的“帝王条款”。诚实者行,背信者退,法律应是令失信行为却步的界碑。

  本案中,借条未写入利息约定,本是出于双方互信的“君子协议”。但在还款过程中,赵某却以信用亏损为代价,将心知肚明的有偿,蜕变为背信食言的无息。综观全案,赵某的最大失误,就在于企图在法庭上故伎重演。这招致了法官依据最高法院有关规则,对其予以顶格处理。这出自讨苦吃的闹剧,是对一切诉讼参与人的生动告诫:在法庭上请务必如实陈述,因为是假的真不了,理亏的别想赢;天平之前的自作聪明,只是为自己积累即将偿付的报应。

  委员点评

  全国政协委员、郑州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开举

  陈述案情要实事求是

  2020年5月1日新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3条规定强调,当事人应当就案件事实作真实、完整的陈述。当事人故意作虚假陈述妨碍人民法院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进行处罚。有妨害司法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对个人最高罚款10万元,对单位最高罚款100万元。近日,新密市人民法院对虚假陈述的当事人作出10万元罚款处罚,既是对新规的贯彻落实,又是对心存侥幸、作虚假陈述的当事人的警示。该报道一出,即在朋友圈刷屏,足见人民法院依据新规查明事实,依法公正判决深得民心。

  该处罚的作出也给律师同仁们敲响了警钟。新规要求律师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应明确要求当事人实事求是陈述案情,这既是对当事人的一种保护,同时也是律师应有的职业道德,既能大大减轻案件事实查明难度,减轻法院审判压力,更有利于弘扬诚实守信的社会风尚。相反,若律师明知当事人虚假陈述而不制止或参与其中,甚至诱导当事人虚假陈述,不仅会受到律师行业纪律处分,同时面临被司法机关罚款、拘留,更面临承担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没有得到维护,代理律师也深陷其中。因此,律师在代理案件中,更应守住执业纪律和执业道德的底线。

   来源:人民法院新闻传媒总社​​​​


原文链接:http://www.hljcourt.gov.cn/public/detail.php?id=307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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