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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宣判徐维琴等人涉黑案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安徽法院网讯11月17日,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宣判了徐维琴等18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诈骗、寻衅滋事上诉一案,对徐维琴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万元,与其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20年,剥夺政治权利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判认定邵柏春所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改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原判认定的寻衅滋事罪名予以撤销;对其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14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450万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7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梅泉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25万元,与其所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对吕先三所犯诈骗罪,改判为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6万元。对徐立霞撤销原判认定的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名,维持原判对其诈骗罪的量刑。对夏瑞所犯寻衅滋事罪,改判为有期徒刑2年7个月。对其余12名上诉人及原审被告人维持原判的定罪量刑。对各被告人违法犯罪所得予以追缴。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查明:2012年8月,上诉人徐维琴成立合肥启博商贸有限公司,笼络亲友和社会闲散人员,通过“套路贷”手段多次骗取、强取借款人钱财,逐渐形成了以徐维琴为组织者、领导者,上诉人邵柏春、梅泉、张永芬为积极参加者,上诉人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其中邵柏春、梅泉为骨干成员。该组织在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过程中,或肆意否认借款人还款事实,或以“行规”等理由将高额利息虚增为债务,或制造资金走账流水等虚假给付事实虚增债务等,在借款人不能偿还情况下,借助诉讼、公证或者以威胁、滋扰、纠缠、辱骂等手段向借款人及其亲属索债。该组织在成立前后,通过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了巨额经济利益,其中通过“套路贷”手段非法占有他人财物7300余万元,实际获利3800余万元,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上诉人吕先三接受徐维琴、邵柏春委托或安排,先后作为诉讼代理人代理多起虚假诉讼。其中在代理涉李光建与广齐公司300万元的诉讼过程中,提议制作了虚假的诉讼证据材料,参与诈骗300万元,系未遂。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认为,上诉人徐维琴纠集、指挥他人实施“套路贷”违法犯罪活动,形成了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且较稳定的犯罪组织,该组织通过有组织地实施违法犯罪活动,获取巨额经济利益,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在一定区域、行业内形成重大影响,严重破坏了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其行为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上诉人邵柏春、梅泉、张永芬、王仁芳、袁德四、经根德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徐维琴、邵柏春伙同梅泉、张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其行为均构成诈骗罪,且诈骗数额特别巨大;在诈骗犯罪中,徐维琴、邵柏春起主要作用,系主犯;梅泉、张永芬、王仁芳、徐立霞、吕先三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徐维琴纠集梅泉、张永芬、袁德四、经根德、袁德传、袁以永、郑跃、朱高跃、黄元峰、范成贵、张昊、彭其荣、夏瑞对多名被害人及其亲属多次实施滋扰、纠缠、聚众造势等行为,扰乱他人正常的工作、生活和生产经营,严重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构成寻衅滋事罪。原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对部分被告人适用法律不当,二审依法予以纠正。法庭遂作出前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ah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09875.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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