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古田法院审结首例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承担被损毁农田复垦费人民币2240元和鉴定费人民币2158元。
据了解,2017年4月至2019年4月间,杨某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伙同詹某某、吕某某或私自在古田县吉巷乡前洋坂村某田地挖采泥炭并出售,其中杨某某以其所承包的田地为出资占30%份额,詹某某和吕某某共出资100000元占70%份额。杨某某参与挖采泥炭销售所得为638025元。经鉴定:杨某某等人开采的矿种为泥炭。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杨某某已主动缴纳了复垦费用人民币2240元和鉴定费用人民币2158元。
古田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采挖泥炭并出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被告人杨某某非法采矿的行为造成矿产资源流失,侵害了国家与集体的合法权益,除应负刑事责任外,还应负民事侵权责任。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杨某某为谋取利益损毁农田达1.7亩,经评估生态修复费用为人民币5188.56元并产生鉴定费用5000元,故被告人杨某某应承担恢复原状之生态破坏修复责任,即承担修复费用人民币2240元和鉴定费用人民币2158元。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上一篇:大田法院公开宣判一起16人涉黑案
下一篇:厦门一业主群内骂人被判精神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