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以汪某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2005年起,汪某泉在厦门市思明区、湖里区一带,借故生非、逞强斗狠,无故欺压外地在厦商人,以指使潘某峰纠集同伙持刀伤害他人、打砸同乡经营的办公场所、持械聚众斗殴等手段形成恶名。汪某泉还通过经营卖淫场所、高利放贷等方式逐渐积累经济实力,逐步发展何某华、牟某军(均已死亡)及被告人宋某成、钟某鸿、汪某平等人成为其手下成员,听其指挥,形成在团伙中的权威地位。
2011年开始,被告人汪某泉为扩大组织影响、牟取经济利益,进一步笼络亲戚、同乡,并纠集部分刑满释放人员,以暴力、威胁、非法拘禁、寻衅滋事等手段索取不法债务、强迫他人合伙经营或退出特定经营活动,逐步建立起以其为组织、领导者,以宋某成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王某等人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法院经审理查明,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利用组织形成的非法势力,长期通过强迫交易、开设赌场、敲诈勒索、高利放贷、非法或者暴力讨债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其中,强迫交易金额达1134万余元,非法获利达173万余元;开设赌场非法获利达734万余元;敲诈勒索3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以亲戚、同乡为纽带,人数众多、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具有一定组织纪律性和活动规约,长期在厦门市思明区等地,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致使群众不敢通过正当途径举报、控告,多次逃避法律制裁,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应依法被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本案全案被告人共14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罪等共14项罪名,法院最终判处被告人汪某泉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处被告人宋某成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其他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至一年二个月不等。
上一篇:南安法院集中宣判7起危险驾驶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