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永定法院在第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原副大队长张某斌受贿一案,该案由永定法院院长郭盛元任审判长,与两名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并当庭进行宣判,被告人张某斌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十二万元。
2016年8月至2019年11月,张某斌在担任龙岩市永定区国土资源监察大队副大队长及主持监察大队工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在矿山案件查处、日常监管、砂场非法采砂等方面提供关照,非法收受翁某平、苏某万、林某斌等人的财物共计50万元,为他人谋取利益。
庭审中,在审判长的主持下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等程序规范有序进行。控辩双方针对指控被告人张某斌每起受贿犯罪事实的证据逐一进行了举证质证,并充分发表意见,被告人张某斌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认罚。经过2个多小时的庭审,合议庭就该案进行了评议,并当庭宣判,
永定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合计人民币50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张某斌具有自愿认罪认罚、退缴全部赃款、预缴罚金等从轻处罚情节,并综合考虑案件性质、情节,最终判处被告人张某斌有期徒刑三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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