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浦城法院出台《关于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义务、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激励机制的实施细则(试行)》,改变以往“大范围、无差别、统一上”的失信惩戒机制,助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该《细则》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主动履行义务正向激励和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激励。正向激励是指对于诚实守信、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采取依法出具《主动履行证明书》,经当事人申请,依法可以减免案件执行费,定期在官方微信、官方微博等新媒体发布主动履行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等措施。失信惩戒信用修复,是指已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的被执行人,有积极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行为,向人民法院申请信用修复,人民法院为提高其履行能力,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可暂停对其适用信用惩戒,包括将其名单信息从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解除与提高履行能力相关的限制性措施。
信用修复并非简单的“洗白记录”和“惩戒消除”,而是通过有前提、有程序、有限度的失信整改,引导失信被执行人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浦城法院将对信用修复者实行动态管理,发现不符合信用修复条件的情况将立即恢复适用信用惩戒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