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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法院宣判一起涉恶团伙犯罪案5成员被判罚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对曾某来等五被告人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曾某来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罗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60000元。被告人曾某平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30000元。被告人曾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四个月,并处罚金70000元。被告人曾某乙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000元;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20000元。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0元。同时判处继续追缴五被告人的犯罪所得。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来、罗某平、曾某平、曾某甲、曾某乙为谋求个人利益,自2005年以来通过堵路拦车等方式对宜春市雅山高岭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山公司)在兴建、修路、对外承包等工程项目中,采取语言威胁、堵路阻工、聚众闹事等手段进行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盗窃等违法犯罪活动。非法获利20余万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曾某来、罗某平、曾某平、曾某甲、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拦路等相要挟,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敲诈勒索罪;其中,被告人曾某来、罗某平敲诈勒索金额为164000元,被告人曾某平、曾某甲、曾某乙敲诈勒索金额为124000元。被告人曾某来、罗某平、曾某甲、曾某乙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构成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曾某甲、曾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7800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构成盗窃罪。属共同犯罪。

  五被告人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手段,在宜春市袁州区新坊镇花桥村多次实施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等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属恶势力。

  被告人曾某来、罗某平、曾某甲、曾某乙在判决宣告以前犯数罪,依法数罪并罚。五被告人多次敲诈勒索,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曾某平家属已代为退赃2万元,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来、罗某平、曾某平、曾某甲、曾某乙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性,一审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jx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2/id/482039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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