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法院网讯 近日,安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案件。董某在某公司购物商城APP上分批购买了92瓶茅台酒,货值金额19万多元。某公司承诺60天内发货。但几个月过去之后,并没有如期发货。董某在APP上多次申请退款,某公司最终仅退还董某货款1900余元。无奈之下,董某起诉至法院。
安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第二款“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之规定,该案中被告某公司通过互联网发布商品详细信息,原告董某选择相应的商品并提交订单、支付货款,双方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该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董某按约支付了全部货款,某公司未按约发货,已经构成违约。董某在APP上申请退款的行为应视为其通知某公司解除合同的行为。双方的网络购物合同解除后,某公司应当及时退还董某货款并赔偿董某利息损失。最终,安乡法院判决某公司退还董某货款并赔偿利息损失。
法官说法
网络购物作为互联网发展的产物,极大的改变了整个社会的交易形式。为了顺应互联网电子商务迅速发展的需要,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对于电子合同以及网络购物、网络服务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进行了明确规定,有效的维护了网络交易环境的稳定。但消费者在选择网络购物时仍应当审慎考虑商家的资质、信誉以及所购产品的市场价格等。对于大宗货物或者热销、脱销产品的采购,消费者更加应该持谨慎态度,谨防消费陷阱。同时,消费者在进行网购时一定要将电子数据信息妥善保存,这些信息亦是发生纠纷时进行维权的重要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