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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安全宣传周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遭起!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随着信息网络的高速发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的行为屡屡发生,严重危害了公民个人信息安全。近期,温江法院审结杨某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件,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基本案情

  2016年至2019年期间,被告人杨某某在经营其开设的公司过程中,为推广公司的POS机销售业务,利用其此前在教育机构任职期间收集的成都市辖各区县小学的学生个人数据22万余条,在互联网与他人互换公民个人信息。2019年5月23日被告人杨某某在成都市温江区某公寓房间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公安机关对该场所进行搜查,查扣涉案电脑主机三台,并将查扣的电脑主机内的硬盘送检,经对查获的公民个人信息比对去重,得到涉案公民个人信息数据55万余条。

  

  法院判决

  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当依法惩罚。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杨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从宽处理。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公安机关扣押的作案工具台式电脑主机三台予以没收。

  

  

  法官说法

  在个人信息搜集主体和使用主体多元化的大数据时代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显得尤为重要。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要注意保护个人信息,不轻易透露个人重要信息,不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合法掌握公民信息的行业,要牢固树立守法意识,加强行业内监管,禁止向他人出售或者非法提供公民个人信息。

  

  

  

  

  


原文链接:http://sc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9/id/5459241.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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