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官渡法院出台疫情防控司法保障意见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作者:佚名

  日前,官渡法院出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高政治站位、规范在线诉讼、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优化营商环境、严惩刑事犯罪、灵活采取强制措施、加强法治宣传等七方面提出了18条意见,对服务保障疫情防控、经济发展、社会稳定作出安排。

  《意见》明确,官渡法院通过云南移动微法院微信小程序、云南法院司法信息网、易联众诉服一体机、邮寄立案等方式提交立案材料。借力“云解纷”平台、“华宇”系统、“新浪”在线庭审系统三大平台破解疫情防控期间“开庭难”困局。

  《意见》指出,行政机关在疫情防控期间对拒不执行有关防控措施、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对处理企业延迟复工、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劳动者无法及时返岗、用人单位受疫情影响停工停产等期间涉劳动报酬纠纷的案件,须充分考量疫情的影响因素,公正平衡劳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损失。在办理因疫情原因引发的买卖、租赁、旅游、餐饮、运输、建设工程等合同纠纷时,要把稳定经济秩序作为重要考量标准,耐心释法述理,鼓励合同继续按约履行,不能按约履行的,引导当事人协商变更合同,采取替代履行或延迟履行的方式履行相关合同义务。疫情防控期间因乘客提前解除客运合同产生纠纷的,一般不判令乘客承担违约责任;因各地、各部门出台防控疫情措施,导致承运人延迟履行,不完全履行等而发生纠纷的,符合不可抗力条件的,可依法部分或全部免除其民事责任。

  《意见》要求,对拒检抗检、暴力伤医、制假售假、哄抬物价、诈骗、聚众哄抢、造谣传谣、疫情防控失职渎职、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他可能影响控疫工作的相关犯罪,依法予以严厉打击。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伪劣的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或者生产、销售不符合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


原文链接:http://yn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3/id/482528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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