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12月9日,泾阳县法院党组书记、院长王建宏担任独任审判员,依法公开审理了被告人李某危险驾驶罪一案。泾阳县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寇伟出庭支持公诉。法检“两长”同时出庭审理案件,充分发挥对审判工作的引领示范作用,依法打击了违法犯罪行为,彰显法律权威,促进增强法治观念。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和其同事赵某某于泾河新城高庄镇某烧烤店吃饭,期间饮用5瓶500毫升装的啤酒。饭毕李某欲驾车拉载赵某某再次前往泾河新城运政路吃饭饮酒,于2020年9月18日凌晨被交警部门当场查获。后经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95.78ml/100ml,达到80ml/100ml醉酒标准,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涉嫌危险驾驶罪。
庭审过程高效规范,有序不紊,充分保障了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合法权利,控辩双方就案件事实、证据及法律适用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辩论。本案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