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现如今,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西安定居,随之而来的二手房买卖交易纠纷也屡屡发生。提高法律意识,降低交易风险,需要引起大家的重视。近日,未央法院刘好梦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不动产登记簿与实际情况不符引起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2020年6月25日,原告王某与被告张某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购买张某房屋一套。合同签订后,王某依约支付了4万元定金。7月22日,第三人某中介公司告知买卖双方因该房屋有其他抵押,无法办理过户手续。因就合同解除事宜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解除合同,由被告退还定金并支付违约金21.3万元。
经查明,在合同签订前,被告张某委托第三人在西安市政务服务网打印的涉案房屋不动产登记簿显示,除有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行的28万元一般抵押外,无其他抵押登记,原告王某对此也表示认可。而庭审中,被告提交的2020年7月28日的不动产登记簿显示除上述抵押外,还有2018年5月设立的60万元抵押登记。
未央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存量房买卖合同,故予以准许。合同解除后,被告应退还定金4万元。案涉房屋在2018年就已经设立抵押,被告作为房屋出卖人,有义务保证房屋能够正常交易,其虽委托第三人查询房屋状况,但查询结果与实际不符,不能因此免除其违约责任。因从签订合同到第三人告知房屋存在其他抵押仅间隔一个月,最终依法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总房款的3%即3.4万余元。宣判后,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在此提醒,在签订二手房交易合同前,查清房屋的状况至关重要,这是交易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因此,不仅购房者需要擦亮眼睛,卖房者也不能心存侥幸。
上一篇:兄弟二人开设流动赌场获刑罚
下一篇:女子吸毒贩卖获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