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利息计算问题一直是一个难点。今天,我们通过未央法院法官审理的一起案件,来探讨一下这个问题。
原告宋某与被告朱某、张某系多年朋友。自2012年起,二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并陆续偿还了部分款项,后双方就借款金额及利息发生纠纷。2020年5月,原告诉至未央法院,要求二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6.8万元及利息。
二被告辩称,借款本金为45万元,其已向原告偿还76万余元,且双方并未约定利息,故认为借款已全部清偿。
法官经审理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不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承担不利后果。因原告对其主张的借款数额无法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结合转账记录、借条、庭审笔录等,最终认定借款本金为45万元。关于利息,2017年被告向原告出具了欠条,应视为其认可借款月息为1.8分。虽认定的借款本金数额与被告出具的欠条不一致,但不影响双方关于利息的约定。
因双方对被告已还款项,均无证据证明偿还本金和利息的先后顺序,结合出借时间、利息约定、还款时间,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按照“先冲息再冲本”的顺序,经过计算,可以认定被告已偿还的76万余元足以付清全部欠款及利息,最终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起上诉,西安中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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