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法院网讯 昔日同窗好友相聚,本是一件令人欣喜的事情,但对于朱某某与雷某某来说,却成了一段不愿提起的回忆。近日,未央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发生在同学之间的诈骗案。
被告人朱某某与被害人雷某某均为在校大学生,二人原系高中同学,2019年5月的一天,相约见面。聊天过程中,被告人朱某某提出借用雷某某的手机下载软件,二人遂交换手机使用。被告人朱某某趁雷某某在一旁打游戏之际,在其手机上下载了某借款平台APP,并询问雷某某的身份证号、银行卡号及微信支付密码。雷某某当时并未多想,遂告诉了将上述信息。随后被告人朱某某在该APP上用雷某某的身份信息借款1万元,提现到雷某某的银行卡及微信账户中,并告诉雷某某这笔钱系自己所有,要求雷某某转账给他,雷某某遂将其中9900元转账给被告人朱某某。被告人朱某某将上述款项用于个人挥霍。
2019年6月底,雷某某收到催款短信,才发现被告人朱某某利用其身份信息借款的事实,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被告人朱某某的家属向被害人雷某某赔偿了全部损失。被害人雷某某表示谅解并向公安机关提交了撤案申请。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朱某某在被害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鉴于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最终以诈骗罪对其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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