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3日,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受理了我省某州生态环境局与某矿业公司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司法确认案。这是我省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以来,全省法院系统受理的首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
2019年7月,我省某州政府接到环境问题线索反馈,某矿业公司含氰化物危险废物堆浸处置不到位,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安全。州政府迅速启动整治工作,责令该矿业公司立即实施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程。目前,该矿业公司矿区生态破坏和堆浸渣污染问题已恢复治理完成,但根据第三方出具的评估报告,矿区仍有约13.7hm2的土地面积因建筑及道路等用地占用生态未得以恢复,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依然存在,本着“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生态服务功能价值损失应由该矿业公司全部承担。经由州政府授权,州生态环境局就上述生态治理问题与该矿业公司展开磋商。2021年1月28日,在自愿、平等磋商基础上,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由该矿业公司一次性赔偿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144.39万元。3月3日,双方共同申请对该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受理该案后,高度重视,及时发布公告,向社会公开协议内容,接受社会监督。法庭将严格依法从严从快审理此案,如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将依法确认协议效力,督促赔偿款尽快到位,确保受损生态环境能够得到及时有效修复。
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作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全国范围内构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大举措。2018年,根据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甘肃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为我省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障。
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与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作为环境公益诉讼法律制度“车之两轮、鸟之双翼”,在以司法手段维护环境公共利益上不可或缺。兰州环境资源法庭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设立的环境资源专门法庭,在环境公益诉讼体制机制方面,开展了共建法校合作平台、构建法检联动机制、创建生态修复基地等一系列卓有成效的探索。本案的审理,将进一步拓展兰州环境资源法庭受理案件的诉讼类型,标志着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案件实现零的突破,环境公益诉讼两种诉讼模式开始形成合力、协同发展,从而为推进我省生态文明建设、打造天蓝、地绿、水净的幸福美好新甘肃、提供更为有力的司法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