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县法院适用《民法典》判处了一起健康权纠纷案。
王某甲与王某乙系同村村民。2018年10月10日,因一些矛盾,两人打架致王某甲受伤。2019年1月23日,两人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王某乙支付王某甲4万元赔偿款,赔偿款包含后期治疗费、误工费等费用,并且约定赔偿问题终结、王某甲放弃向司法机关主张权利等内容。协议达成后,王某乙向王某甲支付了赔偿款,履行了协议。王某甲在后续治疗过程中,产生了二次手术费等费用,起诉至法院要求王某乙赔偿其治疗费、营养费、误工费等费用共计2.64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恪守承诺。王某甲与王某乙在发生侵权纠纷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协议中约定的二次手术费等费用已给付,赔偿问题终结,该协议双方认可,合法有效,且双方已于2019年1月23日履行完毕,侵权行为产生的侵权之债已消失,债权债务关系消灭,故王某甲已丧失赔偿请求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五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对王某甲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自古驱民在诚信,一言为重百金轻”,秦时商鞅城门立木,取信于民而使得变法得以推行,诚信不但是为人之处事之本,更是凝心聚力建立法治国家之基石,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物质生活的极大充裕,金钱至上、逐利违信、逐利违法的现象不断阻碍着文明的发展和时代的进步。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诚信作为一项重要内容,体现了社会的基本价值理念。《民法典》实施后,不但为民事审判提供了更为明确的判处标准,同时也以法律的形式从根本上约束公民诚实守信,构建诚信社会。愿我们每个人都能信守承诺,不变不移,做好小我,为诚信社会的构建出一份力,做一份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