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0日,城关区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段某某等30名被告人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寻衅滋事、非法侵入住宅、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高利转贷、骗取贷款、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洗钱一案公开宣判。
法院审理查明,自2009以来,被告人段某某通过成立或实际控制多家公司营造自己资产雄厚的假象,同时以出资筹建“兰州民勤商会”并出任会长来提高自己的声望,通过拉拢腐蚀银行高管,为利用银行高管骗取银行贷款,获取信贷资金支持,同时吸纳亲属、网罗社会无业闲散人员,通过制定员工手册、公司管理守则,提成实施考核办法、奖惩条例等各类规章制度和条例等方式来控制组织成员,强令组织成员担任贷款名义人、保证人,同时以发放提成、奖金、分红、等方式提高组织内成员参与违法犯罪活动的积极性。逐步形成了以段某某为组织领导者,被告人王某富、瞿某业、石某良为骨干成员,被告人曹某虎、郭某军、罗某雁、王某香、张某仁、张某、张某多、颜某利、何某功、许某杰、瞿某兰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韩某红、瞿某业、瞿某、王某慧、朱某泽、崔某技为一般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长期固定稳定,层级分明,人数较多,长期以来通过骗取贷款获取大量信贷资金,再以高利放贷为业,非法获取高额利息,在高利放贷后对债务人以限制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住宅、贴身跟随、威胁恐吓、强行转账或强行过户房产等非法手段暴力讨债,多次实施骗取贷款、高利转贷、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敲诈勒索、寻衅滋事、强迫交易等有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非法攫取经济利益,数额特别巨大,严重破坏金融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秩序,危害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极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被告人段某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非法拘禁罪、强迫交易罪、高利转贷罪、骗取贷款罪、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被告人段某某系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对被告人王某富等黑社会组织成员及曹某元等被告人分别根据其犯罪事实依法判处了十九年至一年的有期徒刑、缓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