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今很多人谈“房”色变,居高不下的房价似乎已经成为都市人心中过不去的坎,卖房的人希望房价越来越高,买房者则盼望着房价拐点早日出现。近日,兰州市西固区法院就受理了一起因房价变化引起的纠纷。
于是,杨某来到了西固区法院
……
2005年,杨某以8万元的价格从单位购买了一套房屋,因该房在性质上属于经济适用房,所以房产证迟迟没有办理下来。2014年2月,杨某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杨某以35万元的价格将该套房屋卖给王某,王某需先行支付30万元,待房产证办理时机成熟且房屋过户给王某后,再由王某一次性支付剩余5万元房款。后双方依约履行,王某也顺利入住新房。到了2019年,涉案房屋终于可以办理房产证,可此时原房主杨某却产生了毁约的念头,原来杨某从朋友处听闻,过去五年间其房屋所在小区的房价整体大幅上涨,以该套房屋的面积、楼层、结构和地段来看,其市场价格至少在50万以上。于是,杨某默默打起了自己的如意算盘,不仅拒不配合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反而要求解除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面对杨某的无理要求,王某当然不会答应,二人多次协商无果后,杨某遂于2020年7月向西固区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解除二人此前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
案情介绍到这里,相信如果您是本案的法官,也会对杨某出尔反尔的行为说“不”。但是,杨某绝不可能在诉状中表明自己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的真实想法,那么,他所找出的借口又是什么呢?
在探讨杨某提出的理由之前,我们先看一下我国法律对解除合同是怎样规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和法定解除。约定解除,顾名思义,必须以合同双方达成解除合同的一致意思表示为前提,而本案显然不具备这一条件,所以杨某提出解除合同必须具有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即: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杨某主张王某始终没有全额支付购房款,致使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其行为已构成根本违约,符合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定解除条件。可根据双方此前签订的购房合同,王某支付剩余5万元购房款的时间应为房屋过户至其名下之后,而时至今日杨某依然没有配合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所以王某不支付5万元购房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退一步而言,即使二人此前没有“过户后再付尾款”的规定,王某已经支付了大部分购房款项,且杨某也将房屋实际交付王某居住,可以说合同的主要目的已经实现,就算王某拒不支付剩余款项,也不能单纯据此认定为根本违约进而要求解除合同。最终,办案法官判决驳回了原告杨某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的杨某对自己当年冲动卖房的行为后悔不已,还是觉得自己遭受了“巨大损失”,便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可结果还是被二审法院以同样的理由依法驳回。西固区法院在此提醒杨某及和杨某有着相似经历的朋友,诚实信用不能随着房价的起伏而有所取舍,不要为了眼前的一时利益而丢掉了立身之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