达拉特旗人民法院受理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被告某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争议焦点为“农民超过60周岁的误工费应否支持”。
案情简介
2019 年8月3日,原告杨某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赵某驾驶小型轿车相撞,造成杨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认定,原告杨某承担该起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赵某承担该起事故次要责任。被告赵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本次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本次事故发生后,原告杨某共计住院112天,后出院在家休养。原告杨某申请伤残及三期评定,经鉴定,原告为一级伤残,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均至评残前一日。原告杨某受伤后,被告赵某垫付费用10000元,被告某保险公司垫付费用10000元。起诉后,二被告对原告所主张赔偿数额中的误工费不予认可。
裁判结果
被告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110600元,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赔偿原告杨某各项费用416873元,其中包括原告杨某主张的误工费34998.75元。
裁判理由
原告杨某与被告赵某、被告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依据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队达拉特旗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以及原告杨某所受伤情,承办法官对原、被告双方在该起事故中承担责任的比例确定为:原告杨某承担70%,被告赵某承担30%,被告保险公司应当在交强险内承担赔偿责任。原告杨某所诉赔偿数额中包括误工费34998.75元,二被告认为原告是农民,且年龄超过60周岁,不应支持误工费。
承办法官认为,原告虽为农民,受伤前具有一定的劳动能力,《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七十条规定:老年人参加劳动的合法收入受法律保护,明确了老年人具有提供劳动获取合法劳动报酬的权利,且法律并未规定获取劳动收入的上限年龄。依据伤残鉴定书本院予以认定。
一审宣判后,被告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