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
随着社会的发展,互联网信息技术和通讯技术的发展,给社会带来了诸多便利的同时,也为网络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
近日,扎鲁特旗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贩卖他人手机卡的案件,被告人刘某因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案情回顾
2020年3月初至2020年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刘某通过微信在“扎鲁特旗信息网”发布消息,称“收手机卡,每张50元,7天后可注销”的信息,被害人李某强、李某欣等10人看到该信息后,使用自己身份证办理手机卡出售给被告人刘某。被告人刘某以每张手机卡50元的价格收购后,再以每张140元至170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北京、云南等地的收卡人。截止案发,被告人刘某贩卖手机卡计150张,违法所得19700元,非法获利10520元。被告人刘某在得知被害人的手机卡因涉嫌诈骗被公安机关禁用后,将被害人的联系方式删除。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被传唤到案。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至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通过购买、收受、交换等方式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本条中的“公民个人信息”包括身份识别信息和活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电话号码、行踪轨迹等。
法官心语
近年来,我国公民个人信息经常遭到泄露,看似无可厚非的个人信息泄露,却造成了个人垃圾信息源源不断,骚扰电话接二连三、垃圾邮件铺天盖地、电信诈骗案件的频繁发生。
温馨提示
除了国家立法上对公民个人信息的保护,公民个人也应该增强个人信息保护意识,不随意注册陌生软件账户,公共场合wifi不随意连接,来路不明的软件不随意安装,不打开陌生邮件,手机电脑要安装安全软件并时常进行木马查杀,处理快递单、各种账单和交通票据时,最好先涂抹掉个人信息再丢弃,网上评论不要随意留下带有自己或他人个人信息的图片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