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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乌市一男子因组织卖血获刑!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面对病人家属“慷慨”而焦急的求助信息,不法分子蠢蠢欲动,做起卖血掮客,通过“低采高卖”的形式赚取不义之财。近日,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对一起该类案件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9年5月的一天,郭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条他人因为疾病急需血液的求助信息,生活拮据的他突生一条通过联系人倒卖血液赚取差价的发财“妙计”。

  但是怎样才能把“生意”做通呢?经过多方查询,他逐渐摸清了门路。开始通过微信四处寻找急需用血的求助信息,在经了解到需要的血液信息后,再通过微信群联系符合条件的卖血人,一起到血站填写互助献血申请表,将血液“捐献”给指定人,事成之后收取病人家属的钱并支付卖血人一定费用,从中赚取差价。尝到甜头后的他在之后近一年的时间里陆续达成多笔交易。

  2020年4月10日,公安人员在郭某郭某所居住的社区内将其抓获。

  法院经审理认为,郭某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组织卖血罪。为维护国家血液管理制度,避免对公共卫生造成妨害,遂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

  无偿献血是无私奉献的崇高行为,而非法组织卖血却是

  危害公共卫生安全的犯罪行为。我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非法组织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强迫他人出卖血液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11/id/561342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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