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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经济发展 | 1+N:诚信诉讼,当事人应当庭签署宣读保证书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2020年5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新规则对于诉讼当事人(即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诚信诉讼》的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如存在虚假陈述,人民法院可依法对其处罚,轻则罚款、拘留,重则可追究刑事责任。

  “我保证向法庭据实陈述,绝无隐瞒、歪曲、增减,如有虚假,愿意接受罚款、拘留乃至刑事处罚。”

  今年5月21日,昌吉州中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上诉人王某某与被上诉人王某承揽合同一案时,两名当事人及证人当庭宣读保证书。今年以来,该院全面实行诚信事实具结保证书制度,加强对虚假诉讼和恶意诉讼审查力度,积极推动树立诚信诉讼的规则意识,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诚实信用是民法的基本原则

  昌吉市法院还出台《惩戒滥用管辖权行为提醒告知书》,充分运用罚款、训诫等方式惩戒诉讼中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行为。并于近日开出了首张恶意提起管辖权异议的罚单,对新疆某工程公司作出罚款20万元的决定。

  根据具结保证书制度内容,凡当事人到庭接受询问及证人出庭作证的,一律要求签署保证书,拒绝宣读或签署保证书的,由书记员记录在案。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拒绝签署保证书,待证事实又欠缺其他证据证明的,法院对其主张的事实不予认定,证人拒绝签署保证书的,不得作证。截止目前,昌吉州中院已有12人次当庭宣读保证书。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7/id/534439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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