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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释法 | 喜宴当前遭悔婚 索还彩礼起纠纷

发布时间:2021-03-16 来源: 新疆法院网 作者:佚名

  婚约作为一种民事习惯,有其产生的社会基础和历史文化背景,订立了婚约的男女俗称未婚夫妻,按照我国的民间婚俗,订婚的男女往往会有一些财物往来,俗称彩礼。虽然婚约对当事人并无法律上的约束力,但因解除婚约往往会产生向对方索还彩礼的纠纷。近日,阿克苏市人民法院家事法庭顺利调解一起因解除婚约而引发索还彩礼的婚约财产纠纷案件。

  张某与李某相识相恋后,于2019年5月订婚,张某给付李某彩礼50000元和价值2600元的订婚戒指。在订婚后的共同生活期间李某怀孕,双方遂选择吉日、定好酒店,并向亲朋好友发放喜帖。婚礼在即,双方因琐事发生争执,李某一气之下做了人流手术,并要求解除婚约。张某则要求李某退还彩礼及订婚戒指等款项,双方父母也因此事闹得不可开交,即将成为亲家的两家人反目成仇。张某将李某诉至法庭,要求返还订婚时给付的彩礼。

  为了化解纠纷,引导双方换位思考、理性对待。法官多次从情、理、法多角度释法析理,向双方释明彩礼的相关法律规定,使双方明白彩礼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现原告未能实现结婚的目的,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从“被告在订婚后与原告共同生活,同居期间被告曾怀孕并实施了人流手术”这一事实入手,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经过法官一次次耐心细致的劝说,双方当事人消除了对立情绪,最终达成调解协议,李某返还张某彩礼28000元,并当庭退还订婚戒指。至此,这起因彩礼引起的纠纷案件,得到了圆满解决。

  法官说法:恋爱中,男女双方给付彩礼,目的是为了缔结婚姻,若最终未能缔结婚姻,彩礼的处置就成了男女双方关注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该案符合“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情形,故依法应当返还彩礼。

  

  


原文链接:http://xjfy.chinacourt.gov.cn/article/detail/2020/06/id/532602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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